​男子因出軌淨身出戶,其父母之前承諾贈予兒媳與孫子的房子算數嗎?

​男子因出軌淨身出戶,其父母之前承諾贈予兒媳與孫子的房子算數嗎?

孫老先生和老伴最近很焦慮。兒子孫先生離婚淨身出戶,房子、車子、錢全歸兒媳。現下,離婚後已實際擁有三套房的兒媳又將他們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老兩口按之前承諾把名下最後一套房子的產權轉移至她和孫子名下。兒媳若贏了,老兩口將無家可歸,一無所有。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二審宣判,改判認定老兩口關於房子的承諾系贈與,在房子過戶前可依法撤銷該贈與,保住了老人的養老房。


手握三套房的前兒媳

與老人爭最後一套房


這是我們最後一套養老房,你已經有三套了,請看在往日的情分上,不要讓我們無家可歸。這是你們之前承諾的,現在也是你們兒子對不起我,如果二老不配合,那只有法庭上見了!孫老先生怎麼也沒想到,曾經的兒媳竟要與自己爭最後一套養老房。


2012年

孫老先生祖宅動遷,他們老兩口和兒子孫先生、兒媳陳女士、孫子小寶都是動遷對象,最終得到670餘萬元補償。他們用其中255萬元拿了A、B兩套安置房,登記在老兩口名下,剩餘安置款中的312萬元以陳女士母親名義購買了一套房。


2017年

家裡出了一件大事,陳女士發現丈夫出軌了。小夫妻倆瞞著老兩口訂立了婚內財產協議,孫先生承諾放棄其在安置房A中可能享有的產權。


在不知道小夫妻倆婚姻已經岌岌可危的情況下,老兩口兩次出具承諾書,承諾安置房A實際上為代兒子一家三口持有,實際產權屬於兒子一家三口,原因為孫先生和陳女士要另行購房。老兩口願意並在允許的時候,將此房轉讓給兒子一家。同時,老兩口還出具書面委託材料,委託陳女士將安置房B出售,所得房款贈與孫子小寶。陳女士將安置房B出售後另買一小套登記在小寶名下,多餘錢款也存在小寶賬戶。


2018年

7月,孫先生、陳女士協商離婚,小寶由陳女士撫養。孫先生出具承諾書,再次承諾安置房A產權歸陳女士一人所有,兩人另有一套婚內購房也讓與陳女士。


​男子因出軌淨身出戶,其父母之前承諾贈予兒媳與孫子的房子算數嗎?

至此,一套婚內購房、小寶名下一套房、母親名下一套房,陳女士已實際掌握三套房子產權。但陳女士認為老兩口為小夫妻倆代持安置房A的承諾也必須兌現,離婚後不久,她便要求老兩口配合辦理安置房A的過戶手續。老兩口不同意。


二審:承諾放棄房產實為贈與

產權未轉移前可依法撤銷


陳女士將老兩口及孫先生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安置房A 的產權三分之二歸其所有,三分之一歸小寶所有。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係爭房屋產權雖登記在老兩口名下,但兩人均多次承諾係爭房屋產權應歸屬孫先生、陳女士及小寶。老兩口認為承諾書是前兒媳為了出租房子拿了一堆資料讓其簽字,自己稀裡糊塗簽了,放棄房屋產權並非真實意思表示,但這一理由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現孫先生又自願表示放棄產權,故一審法院判決支持陳女士的所有訴請。


老兩口及孫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他們認為,其承諾放棄安置房A產權的行為屬於贈與性質,在贈與未履行前可以撤銷。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老兩口出具兩份承諾書是贈與合同還是對動遷安置利益分配的家庭內部協議,以及是否可以撤銷。


首先,從承諾書籤署的時間來看,老兩口在祖宅動遷安置近四年後出具承諾書承諾為小夫妻倆和孫子代持係爭房屋。此時,係爭房屋產權已登記在老兩口名下,該承諾書籤署的時間段以及不動產登記的狀態使得承諾書更符合贈與行為的性質。


其次,老兩口、小夫妻倆和孫子均為孫老先生名下祖宅的動遷安置人,五人對動遷利益均享有相應的權利。

孫老先生等人於動遷後將兩套動遷房屋進行了登記和處置,部分動遷款以陳女士母親名義購買一套房屋。老兩口將動遷的安置房B贈與孫子並已實際完成贈與行為,對動遷利益進行了再次處分,從結果上看,動遷利益的處置照顧到了各個被安置人且與每個被安置人應當享有的份額大體相當。老兩口在動遷安置行為已經完成的狀態下,出具承諾書承諾為子女小家庭代持係爭房屋的行為不能認為是分配動遷房屋的家庭內部協議。


再次,即便兩份承諾書均為老兩口自願簽署,其簽署的時間在孫先生、陳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真實意圖是父母為了子女小家庭提供更優越、穩定的婚姻生活質量和環境而放棄自己的房產。從常理出發,子女小家庭在接納父母的房產的同時,必然要承擔起養老責任。現孫先生、陳女士離婚,在小家庭已經解體的情況下,老兩口再放棄其僅有的房屋產權,使得養老保障中最基本的老有所居底線都無法落實,必非其簽署承諾書之意圖,亦有違公平合理原則。老兩口簽署承諾書之本意,實為對孫先生、陳女士家庭的贈與,而非簽訂家庭內部協議對動遷安置利益進行分配。現老兩口主張在係爭房屋產權未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於法有據。


據此,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陳女士一審訴請。


​男子因出軌淨身出戶,其父母之前承諾贈予兒媳與孫子的房子算數嗎?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出於限購、避稅等因素以及對子女的信任,同時為了給子女家庭創造良好的婚姻生活環境,部分父母將自己房屋登記在子女家庭名下或者贈與子女家庭。子女家庭接納了父母家庭的財產後,父母家庭的財產大幅減少,以致於難以承擔養老負擔。一旦子女家庭解體,對父母家庭來說,意味著財產的喪失,養老保障無以為繼,故當前離婚案件中不僅導致的是婚姻雙方的關係解體,也影響甚至決定父母家庭的生活狀態,不考慮父母家庭的情況,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實際,法律倡導的公平正義也成為空談。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處理自己房產時要慎重,即便是為子女家庭創造良好的婚姻生活環境,也應儘可能地保障自身權益,可在贈與時明確約定附條件,如約定子女的贍養責任、自己的居住權等等。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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