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公司不讓員工休陪產假,員工被迫辭工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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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員工因妻子生育小孩,以快遞的方式向公司申請陪產假,公司不予批准。員工遞交請假申請後在家休假,假期屆滿返廠上班,公司對員工做出停工處理,要求員工書面檢討再復工。公司結算工資時沒有計算陪產假工資,員工以公司剋扣工資和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辭工,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仲裁、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均支持員工主張,判令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案例評析】

1. 陪產假屬於法定假,是員工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非特殊情況不得拒絕。同時,陪產假的目的是讓丈夫在妻子生產時盡到丈夫的責任,因此,具有時間上的特殊性、緊迫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要求調休。否則,就喪失了其本來應有的意義。

2. 員工依法申請陪產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批准,員工休假不應認定為曠工,如果允許用人單位如此處理,陪產假就會無法落到實處,將會形同虛設。而本案中,公司對於陪產假不結算工資,應認定為剋扣工資。

3. 員工依法休假,本無過錯,員工休假後,用人單位卻要求做檢討才能復工,否則,予以停工,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

員工因用人單位剋扣工資、不提供勞動條件兩項理由被迫辭工,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被迫辭工的條件,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對於法律規定的員工應該享有的假期,應當予以嚴格執行,否則,員工就會因此訴諸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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