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对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有着很多法律法规加以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仍有很多消费纠纷。直播电商销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是否会因其特殊性而会受到不一样的监管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目前网络平台上除了少数像央视主持人或地方政府官员为湖北武汉等地方农产品做公益推广外,绝大多数主播带货都是有偿的。那既然是商业行为,就意味着其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3月31日发布《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的调查发现,从目前直播电商销售商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性质来看,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有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这两点被提到的次数比较多。此外,有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但是仅有13.6%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后进行投诉,还有23.7%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并没有投诉(2020年3月31日《中国消费者报》)。

例如此前就发生过某以买口红出名的大咖主播在视频直播过程中所推荐的不粘锅粘锅的事故。虽然最后对外解释说是由于未按使用说明“开锅”造成,但这种给人不可信的印象已经产生。后来同一主播又发生了将“阳澄状元蟹”误作“阳澄湖的大闸蟹”的涉嫌虚假宣传事件,被消费者投诉,最终商家虽未承认虚假宣传但仍以一赔三的标准了结纠纷。

由此可见,直播电商销售虽然能在短时间内达到高额的交易数量和金额,给商家带来可观的收益,让粉丝们感受到了网红的热度,但同时发生消费纠纷的情形也并不少见,那KOL个人、平台到底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从而避免或减少消费问题呢?

笔者认为核心就是要做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里的知情权说起来简单,但实际包含的内容却很广泛。比如对商品的描述要全面,既要包括通常的产地、材质、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也还要有明确的价格,有时还有相关进货渠道比如是厂家直售还是获得授权的代理商等。但最最重要的是要保证所有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而且不仅要准确还要全面。

之所以要这样严格是因为在我国的《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对销售者或者广告的相关方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光在《广告法》中就至少有9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相关违法责任做出了规定,由此可见向消费者所提供的信息一定要真实。

那如果因在直播中发生信息提供不准确或不真实的情形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这要看主播与生产商或供货商是以怎样的形式合作的,不同的合作模式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如果主播仅是作为生产商或供货商所聘请的代言人为其商品代言,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而且如果违反的话,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一旦被认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代言人又明知或应知的,则要与生产商或供货商一同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也就是大家都熟知的“一赔三”规则。此外,一旦被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按照情节没收所有代言费。

当然目前有很多模式是以主播个人或其个人所在公司与生产商或供货商合作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分成的方式进行。那这种方式中主播要承担的就不仅仅是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而会被直接认定为货品的销售者以及广告主。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责任就更加重了。

“不粘锅事件”、“大闸蟹事件”已为大家敲响了警钟,即使是流量大咖、带货一哥只要一不注意也会发生虚假宣传之类的消费纠纷。

主播带货时不能以为仅仅向消费者推销完商品就一了百了了。如果其所推荐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虚假宣传,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尤其是依据前述的统计,发生这样情形的机率并不低。如果主播带货种类多,交易量大,而这些产品又存在质量问题,其所面临的赔偿责任也可能是无限扩大的,有时连自己的所有盈利都搭进去都不够赔偿,而作为这些KOL个人发布带货信息的平台当然也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如果出现明知有违法情形但仍放纵的,也是会被追究连带责任的。

今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明确了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点工作和部门分工,其中强调对互联网广告和直播平台广告加强监管。面对市场越来越规范,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现状,主播们更应提高法律意识,提升业务能力和知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身名誉和形象负责的态度,尽到注意义务和把关职责。确保所“带货”的商品质量过硬,至少不存在质量问题。进而实现自身收益、商家获利、消费者省钱的多赢局面,让电商直播走向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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