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區檢察院:山上的“天窗”補好了!

近日,由茅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謝某某濫伐林木案在茅箭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謝某某以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並承擔於2020年12月31日前在陽坡村1組馬嶺關浸水湖周邊種植桃樹、刺槐等樹種(規格不小於2公分)400株的民事責任。

茅箭區檢察院:山上的“天窗”補好了!

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下旬,負責賽武當管理局陽坡村某中藥材基地建設的謝某某,為方便搭設架子、讓藥材生長陽光充足,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僱人對中藥材基地的部分林木進行砍伐。經十堰市森林公安局現場勘查,謝某某砍伐漆樹、水杉、樺棟樹等樹木共計146棵,經對伐樁進行檢尺,認定謝某某濫伐林木材積為20.715立方米,摺合蓄積36.026立方米。

審查後,茅箭區檢察院認為:謝某某在未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違反森林法規,在賽武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砍伐樹木的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其行為致使林地被採伐後出現“天窗”,對當地的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影響與破壞,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茅箭區檢察院:山上的“天窗”補好了!

承辦檢察官並未單純著眼於對謝某某違法行為本身的懲罰,而是藉助“恢復性司法”理念,以修復生態環境為目標,力求對違法行為進行規制的同時,將濫伐林木造成的自然環境、生物多樣性損害最小化。遂在依法以被告人謝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其承擔生態修復的民事責任。茅箭區人民法院採納了該院的量刑建議,並作出前述判決。

今年以來,茅箭區檢察院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領域持續發力,堅持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環境並重,入額院領導帶頭辦案,通過責令違法行為人以補種樹木等方式修復受損環境,減少對環境法益的侵害,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下一步,該院將對生效判決進行監督,持續跟進當事人補種樹木及植被恢復情況,確保生態修復實效,把山上的“天窗”補起來。(郭婭婧 王竹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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