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武威民營企業家馬宗興身陷“套路貸”

甘肅武威民營企業家馬宗興身陷“套路貸”

原文載2019年6月20日《中國商報法治週刊》,原標題為:《簡單借款變成買賣糾紛 還款執行又遭不當干預 企業在民間借款過程中如何防止誤入歧途》

因資金週轉需要,馬宗興向同學吳喜年借款。吳喜年系金昌市永昌合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28日,金昌市永昌合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武威奮天選礦有限責任公司、武威市涼州區西營鎮三溝硅石礦、馬宗興、趙興妍簽訂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因武威奮天選礦公司未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永昌合信小額貸款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金昌中院經審理作出(2016)甘03民初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武威奮天選礦公司償還永昌合信小額貸款公司180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永昌合信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武威奮天選礦公司、涼州區西營鎮三溝硅石礦、馬宗興、趙興妍被列為被執行人(馬宗興系武威奮天選礦公司、涼州區西營鎮三溝硅石礦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該案立案後,金昌中院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提供的財產明細表明該公司及其資產價值上億元,但因資產的特殊性不易變現。執行法官依法進入查封、評估拍賣程序,但未完成拍賣。2017年10月13日,吳喜年一方與馬宗興一方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書。

馬宗興稱,執行和解協議書的內容是永昌合信小額貸款公司起草的,協議規定的“由本案被執行人將自有螢石抵頂申請人欠款,直至抵頂完欠款為止”“抵頂礦石價格:按雙方共同委託的檢驗機構化驗結果的品位(每百分比含量)平均值7元計算每噸礦石價格”“被申請人武威奮天選礦有限責任公司無條件將其廠房設備無償提供給申請人用於來料加工生產”等內容明顯不公平,其中,每品位平均值7元的價格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馬宗興反映,其是在被要挾拍賣廠礦的情況下,無奈才在執行和解協議書上簽字蓋章的。

吳喜年一方在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1月期間,在馬宗興廠礦的生產規模和產值達6775萬元,稅後利潤達3200萬元,馬宗興一方對其債務已超償。為挽回經濟損失,馬宗興一方於2018年12月5日、12月6日、12月7日、12月12日、12月13日分別向金昌中院履行案款共計1544萬餘元。

2018年12月6日,金昌中院向武威奮天選礦公司送達(2017)甘03執19號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你公司明確表示不履行雙方當事人於2017年10月13日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依照法律規定,本院決定恢復原判決的執行,現通知你公司立即停止所有生產經營活動,本院將對你公司全部資產進行司法網絡拍賣後償還債務”。同一天,金昌中院向金昌市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責任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暫停對武威奮天選礦有限責任公司、武威市涼州區西營鎮三溝硅石礦的炸藥等一系列爆破器材的供應。

2018年12月18日,馬宗興一方向武威市稅務稽查部門反映,吳喜年一方自2017年11月至今共生產螢石粉2萬噸,在未開具發票和未進行納稅申報的情況下銷往其他公司。

馬宗興稱,其已於2018年12月13日全部用現金履行了債務。2018年12月21日,金昌中院作出(2018)甘03執恢1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武威奮天選礦有限責任公司、武威市涼州區西營鎮三溝硅石礦、馬宗興、趙興妍在銀行的存款18400236.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數額的財產。

2018年12月23日,金昌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該院(2016)甘03民初2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

2018年12月29日,金昌中院向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局暫停對武威奮天選礦有限責任公司(武威市涼州區西營鎮三溝硅石礦)的炸藥供應許可。

法律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是合同平等原則。另外,合同法還明確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法第四條明確:“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就本案而言,馬宗興一方在執行和解協議書上簽字蓋章的行為,不應受到包括法院執行法官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吳喜年一方亦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馬宗興一方。執行和解協議書中“被申請人武威奮天選礦有限責任公司無條件將其廠房設備無償提供給申請人用於來料加工生產”的內容,“無條件”等絕對化的字眼是否經過馬宗興一方自願同意,值得探討。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明文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在本案中,執行和解協議書約定的每品位平均值7元的價格,如果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那麼該條款就顯失公平。另外,如果查明馬宗興確係在受要挾拍賣廠礦的情況下無奈在執行和解協議書上簽字蓋章,那麼,馬宗興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執行和解協議書。

在被執行人已全部履行完債務之後,法院執行部門不應再裁定凍結、劃撥、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債務已經清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金昌中院2018年12月29日向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顯示,該通知書依據的法律條文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條,這些條款與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對礦山企業依法行使行政許可職權之間的關係值得商榷,因為該局不是以上法律條文所指的協助執行單位。此外,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對武威奮天選礦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炸藥供應許可,是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許可等規範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

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願行為。就本案而言,馬宗興一方有權依法自願檢舉吳喜年一方涉嫌稅收違法的行為,對其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辦法給予相應的獎勵。(作者吳子君系北京市新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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