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空手套白狼”多年後被套民企或有望“得申冤”

民間借貸“空手套白狼”多年後被套民企或有望“得申冤”

今年6月11日,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檢察院對外公佈消息稱,金川區人民檢察院對金昌市公安局龍首分局提請批准逮捕的蘇星等五名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幾年來,甘肅武威市涼州區西營鎮三溝硅石礦法定代表人馬宗興一直在四處奔走,企圖為自己和企業討個說法。

2013年,因企業經營資金週轉需要,經中間人蘇星介紹,馬宗興認識了張積雁、班兆瑞二人。馬宗興說,彼時,他誠心誠意擬向張積雁、班兆瑞二人借款420萬元,豈料對方聯合中間人玩了一出“空手套白狼”的大戲。

“420萬元的借款,我實際上只拿到20萬元,對方卻執行走了我價值近1600萬元的礦石。”在馬宗興樸素的觀念裡,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但這一次民間借貸,在他看來就是一場騙局。所以,這麼多年來,他一直四處奔走,想要討回公道。

如今蘇星被批捕,讓馬宗興看到了希望。他致函有關部門,希望重新調查當年張、班、蘇三人涉嫌詐騙之事;同時也致函新聞媒體,希望媒體能予以關注。

借貸秒變合同買賣

時間回溯到6年前。2013年,馬宗興經中間人蘇星介紹,認識了張積雁、班兆瑞。張、班二人同意借款420萬元給馬宗興,但要求馬宗興以21000噸螢石礦石作為抵押。

馬宗興反映,在張、班二人向其提供了20萬元現金之後,其按張、班二人的要求將21000噸螢石礦石運至指定地點。

同年10月8日,在堆放螢石礦石附近的一家飯店裡,在中間人蘇星的見證下,馬宗興給張、班二人寫下了借款420萬元的借條。

馬宗興回憶,當天在場的只有他們四人,借條寫好之後,對方提出要簽訂一份螢石礦石購銷合同。當時礦場亟需資金週轉,為了能順利借到錢,馬宗興便按對方要求籤署了一份購銷合同。

普通借貸秒變合同買賣,這還不算完,馬宗興說,簽訂了螢石礦石購銷合同之後,對方又要求他出具一張420萬元的收條。借錢心切的馬宗興,當時根本沒有多想,親手寫下了一張420萬的收條。

馬宗興說,當時雙方口頭約定,借條、螢石礦石購銷合同和收條均由中間人蘇星保管,待張、班二人將借款完全支付給自己之後,再由蘇星將借條、螢石礦石購銷合同和收條交給張、班二人。

然而,此後,馬宗興多次催促張、班二人支付約定借款,但二人並未實際履行完畢。

證據鏈無懈可擊?

2014年,作為原告的武威市涼州區西營鎮三溝硅石礦與張、班二人對簿公堂。收到涼州區法院(2014)涼民初字第2999號民事判決書之後,馬宗興才知曉,在其未收到張、班二人全部借款的情況下,蘇星將由其保管的借條、收條和螢石礦石購銷合同交給了張、班二人。

2014年10月16日,馬宗興以張積雁涉嫌合同詐騙為由向涼州區公安局提出控告,該局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馬宗興不服提出複議,涼州區公安局維持了不予立案決定。

武威市中級法院(2015)武中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法院調取了蘇星在涼州區公安局的陳述。蘇星的陳述顯示:“馬宗興和張積雁是我介紹認識的,他們商議抵押礦石借款300萬元的事情是我介紹辦理的……表面上合同簽訂的是礦石買賣合同,實際上是馬宗興向張積雁借款300萬元,借款半年的利息是120萬元,所以馬宗興向張積雁出具了借款420萬元的借條。簽訂合同時張積雁沒有向馬宗興支付錢……截止目前張積雁再不按合同約定給馬宗興支付借款,張積雁把馬宗興拉給的礦石賣給了九鼎礦業公司。”武威市中級法院對蘇星的證言未予採信。

前述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請求判令張、班二被告支付欠款400萬元及利息30萬元)。馬宗興一方不服上訴至甘肅省高院,2016年5月31日,甘肅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沒有去審查張、班二人是否真的履行了借款合同,就憑著一張借條、一份螢石礦石購銷合同和一張收條構成的證據鏈,判我敗訴。我根本就沒有收到錢,我怎麼能服氣?”馬宗興說。

馬宗興表示,在當地的民間借貸中,先出具借條後收到借款,這已是不成文的規矩。有法官曾當庭質問過馬宗興:“既然你沒有收到錢,為何要寫下借條?”馬宗興只反問了一句:“你有借過錢嗎?”

武威法院的有關負責人承認,民間借貸確實存在許多問題,普通百姓又缺乏證據意識,訴至法院之後,法院審理看的是證據,有許多問題,百姓不舉報,從證據鏈來看,法院也無從甄別。

馬宗興反映,法院終審判決生效後,張、班二人申請強制執行,不僅把指定抵押地點的21000噸螢石礦石拉走了,還把其堆放在另一處的螢石礦石也拉走了。當時三溝硅石礦要求對方先過磅再拉螢石,對方根本置之不理。

“對方出動了五六十人來拉,那陣勢大得很。”馬宗興說,按照當時的螢石價格,被拉走的螢石總價值不低於1600萬元。“即便買賣合同真實存在,也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21000噸來執行。”

警惕“套路貸”陷阱多

本來是借款關係,因為當事人涉嫌故意玩弄“套路”,結果使借款糾紛變成買賣等其他糾紛。中國法學會終身會員範紅波指出,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借款“套路”尤其值得借款人警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範紅波指出,在現實生活中,“套路貸”有很多的套路,有的較為隱蔽,有的比較公開,甚至公然挑釁法律秩序。“套路貸”在籤合同時就會挖坑,比如抵押、擔保、“手續費”“砍頭息”“違約金”等都會約定在合同中。在本案中,馬宗興一方與張、班二人之間,如蘇星所言,本屬借款關係,但是馬宗興被要求同一天先後出具420萬元的借條和收條並簽訂螢石礦石購銷合同的行為,便使原本的借款關係變成了買賣(購銷)關係。

在民間借貸中,先出具借條後收到借款的做法幾乎成了潛規則,但是這有很大的風險。在借款糾紛中,借款人主張雖先行出具了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借款)的現象非常普遍。此外,在買賣糾紛中,售賣方主張雖先行出具了收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貨款)的現象同樣極為常見。在本案中,如蘇星所言,馬宗興一方雖然先行出具了借條和收條,但其並未實際收到全部相應款項(借款和貨款)。

為了避免訴訟風險,範紅波建議,借款人可在借條中註明款項的實際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現金或銀行轉賬)。如出借人確實當場以現金支付的,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中用“今收到某某出借的現金若干元”來描述,以強調款項已實際交付。對於金額較大的借款,最好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並保留好銀行轉賬憑據,以免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

就本案而言,原告馬宗興一方若認為被告未履行給付義務(未付清貨款等),可行使撤銷權後再主張相應權利。有關當事人是否涉嫌合同詐騙,要依法認定,根據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範紅波認為,本案還提醒人們要警惕“虛假訴訟”,也就是當事人單方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炮製出假案子,企圖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貸”已具備知識型犯罪的雛形,有個別法律從業人員成為作案人的“軍師”,給予專業的“法律指導”,以提升“虛假訴訟”的勝訴率並獲取非法所得。

如今,隨著蘇星的被批准逮捕,本案迎來新的轉機,或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法治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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