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民营企业家马宗兴身陷“套路贷”

甘肃武威民营企业家马宗兴身陷“套路贷”

原文载2019年6月20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原标题为:《简单借款变成买卖纠纷 还款执行又遭不当干预 企业在民间借款过程中如何防止误入歧途》

因资金周转需要,马宗兴向同学吴喜年借款。吴喜年系金昌市永昌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28日,金昌市永昌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马宗兴、赵兴妍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因武威奋天选矿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永昌合信小额贷款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金昌中院经审理作出(2016)甘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武威奋天选矿公司偿还永昌合信小额贷款公司18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永昌合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武威奋天选矿公司、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马宗兴、赵兴妍被列为被执行人(马宗兴系武威奋天选矿公司、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该案立案后,金昌中院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明细表明该公司及其资产价值上亿元,但因资产的特殊性不易变现。执行法官依法进入查封、评估拍卖程序,但未完成拍卖。2017年10月13日,吴喜年一方与马宗兴一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马宗兴称,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是永昌合信小额贷款公司起草的,协议规定的“由本案被执行人将自有萤石抵顶申请人欠款,直至抵顶完欠款为止”“抵顶矿石价格:按双方共同委托的检验机构化验结果的品位(每百分比含量)平均值7元计算每吨矿石价格”“被申请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无条件将其厂房设备无偿提供给申请人用于来料加工生产”等内容明显不公平,其中,每品位平均值7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马宗兴反映,其是在被要挟拍卖厂矿的情况下,无奈才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

吴喜年一方在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1月期间,在马宗兴厂矿的生产规模和产值达6775万元,税后利润达3200万元,马宗兴一方对其债务已超偿。为挽回经济损失,马宗兴一方于2018年12月5日、12月6日、12月7日、12月12日、12月13日分别向金昌中院履行案款共计1544万余元。

2018年12月6日,金昌中院向武威奋天选矿公司送达(2017)甘03执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你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现通知你公司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经营活动,本院将对你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后偿还债务”。同一天,金昌中院向金昌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对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的炸药等一系列爆破器材的供应。

2018年12月18日,马宗兴一方向武威市税务稽查部门反映,吴喜年一方自2017年11月至今共生产萤石粉2万吨,在未开具发票和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销往其他公司。

马宗兴称,其已于2018年12月13日全部用现金履行了债务。2018年12月21日,金昌中院作出(2018)甘03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马宗兴、赵兴妍在银行的存款18400236.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

2018年12月23日,金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该院(2016)甘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2018年12月29日,金昌中院向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暂停对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的炸药供应许可。

法律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是合同平等原则。另外,合同法还明确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四条明确:“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就本案而言,马宗兴一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应受到包括法院执行法官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吴喜年一方亦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马宗兴一方。执行和解协议书中“被申请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无条件将其厂房设备无偿提供给申请人用于来料加工生产”的内容,“无条件”等绝对化的字眼是否经过马宗兴一方自愿同意,值得探讨。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每品位平均值7元的价格,如果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那么该条款就显失公平。另外,如果查明马宗兴确系在受要挟拍卖厂矿的情况下无奈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那么,马宗兴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执行和解协议书。

在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债务之后,法院执行部门不应再裁定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金昌中院2018年12月29日向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该通知书依据的法律条文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这些条款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对矿山企业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权之间的关系值得商榷,因为该局不是以上法律条文所指的协助执行单位。此外,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对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炸药供应许可,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等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就本案而言,马宗兴一方有权依法自愿检举吴喜年一方涉嫌税收违法的行为,对其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作者吴子君系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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