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空手套白狼”多年后被套民企或有望“得申冤”

民间借贷“空手套白狼”多年后被套民企或有望“得申冤”

今年6月11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消息称,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对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苏星等五名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几年来,甘肃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法定代表人马宗兴一直在四处奔走,企图为自己和企业讨个说法。

2013年,因企业经营资金周转需要,经中间人苏星介绍,马宗兴认识了张积雁、班兆瑞二人。马宗兴说,彼时,他诚心诚意拟向张积雁、班兆瑞二人借款420万元,岂料对方联合中间人玩了一出“空手套白狼”的大戏。

“420万元的借款,我实际上只拿到20万元,对方却执行走了我价值近1600万元的矿石。”在马宗兴朴素的观念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这一次民间借贷,在他看来就是一场骗局。所以,这么多年来,他一直四处奔走,想要讨回公道。

如今苏星被批捕,让马宗兴看到了希望。他致函有关部门,希望重新调查当年张、班、苏三人涉嫌诈骗之事;同时也致函新闻媒体,希望媒体能予以关注。

借贷秒变合同买卖

时间回溯到6年前。2013年,马宗兴经中间人苏星介绍,认识了张积雁、班兆瑞。张、班二人同意借款420万元给马宗兴,但要求马宗兴以21000吨萤石矿石作为抵押。

马宗兴反映,在张、班二人向其提供了20万元现金之后,其按张、班二人的要求将21000吨萤石矿石运至指定地点。

同年10月8日,在堆放萤石矿石附近的一家饭店里,在中间人苏星的见证下,马宗兴给张、班二人写下了借款420万元的借条。

马宗兴回忆,当天在场的只有他们四人,借条写好之后,对方提出要签订一份萤石矿石购销合同。当时矿场亟需资金周转,为了能顺利借到钱,马宗兴便按对方要求签署了一份购销合同。

普通借贷秒变合同买卖,这还不算完,马宗兴说,签订了萤石矿石购销合同之后,对方又要求他出具一张420万元的收条。借钱心切的马宗兴,当时根本没有多想,亲手写下了一张420万的收条。

马宗兴说,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条、萤石矿石购销合同和收条均由中间人苏星保管,待张、班二人将借款完全支付给自己之后,再由苏星将借条、萤石矿石购销合同和收条交给张、班二人。

然而,此后,马宗兴多次催促张、班二人支付约定借款,但二人并未实际履行完毕。

证据链无懈可击?

2014年,作为原告的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与张、班二人对簿公堂。收到凉州区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之后,马宗兴才知晓,在其未收到张、班二人全部借款的情况下,苏星将由其保管的借条、收条和萤石矿石购销合同交给了张、班二人。

2014年10月16日,马宗兴以张积雁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凉州区公安局提出控告,该局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马宗兴不服提出复议,凉州区公安局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

武威市中级法院(2015)武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法院调取了苏星在凉州区公安局的陈述。苏星的陈述显示:“马宗兴和张积雁是我介绍认识的,他们商议抵押矿石借款300万元的事情是我介绍办理的……表面上合同签订的是矿石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马宗兴向张积雁借款300万元,借款半年的利息是120万元,所以马宗兴向张积雁出具了借款420万元的借条。签订合同时张积雁没有向马宗兴支付钱……截止目前张积雁再不按合同约定给马宗兴支付借款,张积雁把马宗兴拉给的矿石卖给了九鼎矿业公司。”武威市中级法院对苏星的证言未予采信。

前述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请求判令张、班二被告支付欠款4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马宗兴一方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院,2016年5月31日,甘肃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没有去审查张、班二人是否真的履行了借款合同,就凭着一张借条、一份萤石矿石购销合同和一张收条构成的证据链,判我败诉。我根本就没有收到钱,我怎么能服气?”马宗兴说。

马宗兴表示,在当地的民间借贷中,先出具借条后收到借款,这已是不成文的规矩。有法官曾当庭质问过马宗兴:“既然你没有收到钱,为何要写下借条?”马宗兴只反问了一句:“你有借过钱吗?”

武威法院的有关负责人承认,民间借贷确实存在许多问题,普通百姓又缺乏证据意识,诉至法院之后,法院审理看的是证据,有许多问题,百姓不举报,从证据链来看,法院也无从甄别。

马宗兴反映,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张、班二人申请强制执行,不仅把指定抵押地点的21000吨萤石矿石拉走了,还把其堆放在另一处的萤石矿石也拉走了。当时三沟硅石矿要求对方先过磅再拉萤石,对方根本置之不理。

“对方出动了五六十人来拉,那阵势大得很。”马宗兴说,按照当时的萤石价格,被拉走的萤石总价值不低于1600万元。“即便买卖合同真实存在,也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21000吨来执行。”

警惕“套路贷”陷阱多

本来是借款关系,因为当事人涉嫌故意玩弄“套路”,结果使借款纠纷变成买卖等其他纠纷。中国法学会终身会员范红波指出,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借款“套路”尤其值得借款人警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范红波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套路贷”有很多的套路,有的较为隐蔽,有的比较公开,甚至公然挑衅法律秩序。“套路贷”在签合同时就会挖坑,比如抵押、担保、“手续费”“砍头息”“违约金”等都会约定在合同中。在本案中,马宗兴一方与张、班二人之间,如苏星所言,本属借款关系,但是马宗兴被要求同一天先后出具42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并签订萤石矿石购销合同的行为,便使原本的借款关系变成了买卖(购销)关系。

在民间借贷中,先出具借条后收到借款的做法几乎成了潜规则,但是这有很大的风险。在借款纠纷中,借款人主张虽先行出具了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借款)的现象非常普遍。此外,在买卖纠纷中,售卖方主张虽先行出具了收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货款)的现象同样极为常见。在本案中,如苏星所言,马宗兴一方虽然先行出具了借条和收条,但其并未实际收到全部相应款项(借款和货款)。

为了避免诉讼风险,范红波建议,借款人可在借条中注明款项的实际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如出借人确实当场以现金支付的,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用“今收到某某出借的现金若干元”来描述,以强调款项已实际交付。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凭据,以免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就本案而言,原告马宗兴一方若认为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未付清货款等),可行使撤销权后再主张相应权利。有关当事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要依法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范红波认为,本案还提醒人们要警惕“虚假诉讼”,也就是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炮制出假案子,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军师”,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以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并获取非法所得。

如今,随着苏星的被批准逮捕,本案迎来新的转机,或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法治报道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