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假毒品,照判不誤

文/法之律劍駱方韋

說起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為“毀滅自己,禍及家庭,危害社會”十二個字,國家對於毒品犯罪一直嚴厲打擊、從嚴懲處。在毒品犯罪案件類型方面,罪名集中於“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如果販賣的毒品是假毒品,那麼行為人會受到處罰嗎?

案例一:朱某系吸毒人員,其於2016年刑滿釋放後,沒有經濟來源,為能繼續吸食毒品,動起了販賣毒品的歪腦筋。因為覺得賣真毒品風險太大,他便通過淘寶購買了200克不含有毒品成分的晶體狀化合物(冰毒類似物),通過將冰毒類似物賣給其他吸毒人員來牟利。2018年11月朱某根據買家付某要求交易“毒品”,付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朱某9600元,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查獲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未檢出毒品成分。

法院認為,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假冒毒品冒充冰毒出售牟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販賣假毒品,照判不誤

案例二:販毒人黃某通過微信向周某求購冰毒,隨後周某便向上家蔡某購買冰毒。2019年9月的某天晚上,黃某帶著2個朋友與周某在某酒店8809房見面,黃某通過掃碼支付方式將2000元轉賬給周某,其中1700元是購毒款,餘下的300元作為周某的辛苦費。在黃某、周某等四人準備吸食毒品時,被公安局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購毒人黃某身上搜出周某販賣給她的那包“毒品”。經鑑定,該“毒品”成分系冰糖。

法院認為,周某將假毒品當做 “冰毒”進行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周某販賣毒品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周某犯販賣毒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販賣假毒品,照判不誤

從上述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販賣假毒品一般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行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獲利,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使得購毒人員陷於錯誤認識,行為人由此受益。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騙錢財物,構成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種是行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為是真的毒品進行販賣而獲利。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主觀上也希望能夠達成毒品交易的目的,但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因該毒品是假毒品,而使得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的狀態,故應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但在處罰時將根據其犯罪的具體情節,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販賣假毒品,照判不誤

毒品是許多社會問題的根源所在,法之律劍建議,珍愛生命,遠離毒品,切勿以身試法,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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