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明年開始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普通老百姓該怎麼應對?

空心㒲


2019已年底,個稅史上第一次居民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腳步也越來越近。

好消息是,居民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11月20日,國務院開會出臺了新政策:暫定兩年內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 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這個優惠政策有兩個重要的內容:

⑴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可以不用匯算清繳,所以可以自我判斷一下,如果四項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彙總低於或等於12萬,就不需要彙算清繳了。

⑵年度補稅金額較低:如果年度綜合所得超過了12萬,但是可以根據個稅計算方法,判斷一下,如果彙算清繳補稅金額較低 也是不用匯算清繳的,只是,較低金額的標準還沒有具體制定,密切關注較低標準的規定。

此外,由於新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適用稅率表 和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率表是同一個稅率表,因此,如果年度內只有工資薪金所得,沒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彙算清繳和工資薪金預扣預繳數字是一致的,不需要彙算清繳的,所以這個是很容易判斷的。

綜合所得相關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

⑴綜合所得=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全額+年度勞務報酬所得×(1-20%)+年度特許權使用費所得×(1+20%)+年度稿酬所得×(1+20%)×70%

⑵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綜合所得-6萬-專項附加扣除-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免稅收入

符合彙算清繳條件需要注意

主要是資料的準備:收入、專項附加扣除、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資料,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收入方面,特別是綜合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收入也要申報,而且特別需要注意: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包括境內綜合所得和境外綜合所得,有些收入性質自己無法判定的,要及時聯繫稅務機關予以確認,相關資料需要留存備查5年。


新稅視點


對於明年即將開始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普通老百姓需要做到的是,瞭解清楚最新的政策,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是否需要彙算清繳以及如何進行彙算清繳的問題。

  1. 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政策及最新動向

之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如果有出現以下情形的,需要進行彙算清繳: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在這些情形下,由於取得多處所得,或者需要補稅,或者需要退稅,因此,需要進行彙算清繳。

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通過這個政策,可以有效的減輕中低收入群體負擔,即使從多處取得收入,也簡化了彙算清繳的流程。

2. 哪些人不需要做彙算清繳?

(1)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人。綜合所得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2)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這個“較低”的金額,目前還沒有確定,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

(3)對於僅在一處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可以看看彙算清繳和預繳的金額是否一致,之前的代扣代繳是否準確,是否有退稅或者補稅的必要。

3. 如何進行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是一項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個人要根據自己的能力來看你是否能夠進行彙算清繳,還是由單位統一來辦理彙算清繳的工作,彙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現在,對於具體用什麼方式進行退稅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4. 需要注意的問題

(1) 相關的資料包括《扣除信息表》等,需要真實準確,並且要留存備查,法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要保存5年。

(2) 注意申報的時間和地點。時間為個人取得所得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內。

地點可以參照下表:

(3)需要準備的相關資料。

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

作為普通百姓,要密切關注最新的政策,根據自己的情況,判斷自己是否在彙算清繳的範圍內。隨著政策的不斷細化和明確,納稅人需要確定並按時做好自身的彙算清繳工作。


財會小童


同意“稅收觀點”的表述,並以不同視點進行補充!

首先,自從18年頌布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開始到之後公佈實施細則,我關注點一直是以“不當稅收利益”、“相關部門協助確認”、“綜合所得”、“稅款清算”這幾個點;

綜合所得的問題自19年正式實施後,大家在日常申報收入時已經體會到了具體差異,在此不再贅述,所以本文僅針對另外三個點簡要說明觀點(以下所指法條除特別說明外均指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或《個稅》);

1.不當稅收利益:《個稅》第八條,以法律層面(效力僅次於《憲法》)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內容,抽絲剝繭提出法條關鍵詞句:“......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設立的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解讀法條通俗來講,市面上大部分宣傳以稅收窪地為方案的“合理避稅”恐怕都要中招了!更不論那些“聰明人”註冊十個、八個公司做同一業務用來達到小微企業條件躲避增值稅了.......

2.相關部門協助確認:《個稅》第十五條,首次明確在規範性文件中設定“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身份、金融賬戶信息。”由此,法律明確規定了所有(相關)部門都要協助稅務機關調查納稅義務人(企業)的信息了;多年前流行的開設多個銀行戶頭走賬可謂“一招就死”,更不用提金融系統現在日益嚴格的監管制度了。

3.稅款清算:很多年來一直被人詬病的“賺了錢就跑(出國)”終於有明確的規範性文件封死了全部漏洞;《個稅》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和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非常明確的指出了必須要先清稅、再出國,否則中國國籍不能夠辦理註銷;用大白話來講,如果沒有完成清稅義務,我們就不承認其移民行為(我國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可以依法終身追繳(結合我國簽署的CRS、Extradition等條約、協議欠稅人款項轉移仍然逃不出被追繳的命運)!

依法納稅無論是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公民應盡的義務,身為炎黃子孫逃避向自己的祖國、民族納稅責任,想逃到國外自己逍遙快活,與漢奸何易?

綜上,奉勸各位依法納稅、合法節稅,切勿自誤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章磊律師


國務院才開完會議,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下的個人兩年不進行彙算清繳,按照這個額度想必絕大多數普通老百姓都將收益,減輕了辦稅負擔。不過對於合併申報後,多交稅款的納稅人,還是建議彙總申報辦理退稅的。這種情形大部分是勞務報酬代扣稅款的,合併申報有可能多繳稅款。


稅收與生活


關於個稅,最近有一項通知,個人綜合所得12萬以下,兩年內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絕大多數的老百姓,年收入沒有超過12萬,是不需要進行彙算清繳的,也就無需應對, 還有時間看看超過12萬的人,是如何應對的。


在以前,也有一項類似的規定,超過12萬的,要進行個稅申報。這個一般是單位組織,人力資源或者財務直接拉出來一個清單,哪些人是超過了12萬的,他就會通知,讓去某某網站做個什麼操作,甚至操作手冊都是做好的。

以後,我想大概也是類似的情形,單位會先牽頭組織,告訴員工要怎麼做。這裡其實最核心的問題是:兼職收入,要怎麼處理。

比如以前,如果工資收入沒有超過12萬,單位是不會要求做申報的,可這時候,可能除了工資收入外,還有比的收入,加起來超過了12萬,那你自己會主動去申報嗎?我想多數人是不會去做的。

那現在同樣,單位發的工資沒超過12萬,按這個數據可以不用進行彙算清繳,那若是還有兼職收入,加起來超過了12萬,那到底是假裝沒有超12萬不管了,還是誠實地主動去做呢? 如果不做,會不會被稅務追蹤到,並處以罰款呢? 這個概率有多大?

所以,我想,可能這才是在政策之外,還不明朗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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