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成語現代解讀)為何法律界對“大義滅親”爭論如此激烈?

每天一條成語,用古典思維讀懂現代社會。今天我們來說一說“大義滅親”這個成語,這個成語最早出現在《左傳·隱公四年》:衛國的大臣石碏的兒子石厚跟著衛莊公那個不爭氣的兒子州籲為非作歹,民怨載道,最後石碏為國家殺了自己的親兒子。

大義滅親與不徇私情,維護正義成為了近義詞。

(古代成語現代解讀)為何法律界對“大義滅親”爭論如此激烈?

《秦律》中第一次將“大義滅親”寫入法律,具體為“夫妻相告”條文,明確了親屬之間檢舉揭發的義務。

但是歷史總是喜歡折過來走。

由於孔子在《論語·子路》中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就是當親屬尤其是直系親屬有罪時,應當互相隱瞞,不可告發,不可作證。於是“大義滅親”與“親親相隱”就成了自古討論熱烈的法律悖則之一。

那麼親屬有罪到底該不該告發呢?我們先來看看歷代的法律條款:

1、漢宣帝時,“親親相隱”被正式寫入漢律,“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首次提出將“親親相隱”制度的基礎由倫理道德上升到“天性”,也把父子之間、夫妻之間的隱匿正當化法制化。

2、晉朝晉元帝時,大臣衛展上書,反對“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元帝採納了他的意見,並把相關的條款寫入了《晉書·刑法志》

3、南朝梁武帝時,任提女犯誘口罪,其子景慈出庭作證。結果,景慈以“陷親極刑,傷和損俗”被流放(《隋書·刑法志》)。

4、唐代提出了“同居相為隱”,互相隱匿的範圍從五服擴大到了奴婢、部曲,但同時也規定,有兩項罪責是不能相隱匿的,那就是某逆大罪和親屬間互相侵害。

5、再往後《宋刑統》、《大明律》中都延續了“親親相隱”的原則。

6、民國時期第一次有了刑事訴訟制度,將相隱的反圍進一步擴大,到了五等至親以內的“血親”和三等以內的“姻親”。

7、新中國成立之後,拋棄了“親親相隱”原則,取而代之“以事實為依據”。

8、2011年刑事訴訟法迎來了她的第二次大修,討論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2011年8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在北京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條款:“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大家是否還記得滿文軍妻子一案: 2009年8月3日,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滿文軍的妻子李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法庭上,李俐一開始時不承認吸食過K粉,檢方當時宣讀了“未到庭的證人”滿文軍的證言,其明確指認:聚會是妻子組織的,他到場後,親眼看到妻子和其他兩個人一起在吸食K粉。

一時之間,滿文軍“大義滅妻”的標題貼滿了全國各大報紙。但是也有法律人士指出,滿文軍的做法給當事人雙方都造成了極大的人倫悖論困擾。

也正是這種困擾,讓這個修正案的審議和討論到目前都沒有停止過。

但是目前我國的討論已經從究竟該不該大義滅親,該不該親親相隱?變成了該不該給近親屬拒絕作證的權利。

這是一大進步,也是不相同的,因為親親相隱原則,是古代“綱常倫理”的產物,是統治者維護統治權威的手段,如果現代法律規定必須親親相隱,那麼是對包庇罪的縱容和背書,這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的。

但是如果像《秦律》那樣規定必須大義滅親否則連坐,那麼社會賴以日常運行的人倫體系就會崩塌。法律與親情倫理與社會責任之間的選擇,必須考慮社會效果。

而目前,給與親屬“拒絕作證”的權利,其實是把“必須大義滅親或者必須親親相隱”的傳統悖論去絕對化。

最後說一句,大義滅親與親親相隱,都是極端情況下的最痛心的抉擇,犯罪者帶給親友的痛苦,是最大的痛苦,親人兩行淚是世上最苦澀的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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