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區2020年社會救助政策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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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低保

(一)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持有當地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實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安定區城市低保保障指導標準由2019年的485元提高到534元。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保障金。

(二)不予保障有關規定

1.申請人家庭按自申請之日起前6個月攤算,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權等人均佔有量超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擁有機動車輛、商鋪、船舶、出租門面(房屋)以及住房條件明顯好於當地一般居民且沒有特殊困難的家庭;

3.不如實申報家庭情況(包括家庭住址、家庭成員組成、就業狀況)、承諾事項存在虛假信息、入戶核查提供不實住址、不配合入戶調查的;

4.家庭經濟狀況未經核查的;

5.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絕就業的;

6.因超出自己的經濟能力購置、修建房屋以及進行其他經營活動形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7.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農村低保

(一)保障標準:2020年提標後,農村低保一類對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369元,年4428元;農村低保二類對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350元,年4200元;農村低保三類對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84元,年1008元;農村低保四類對象補助標準:每人每月58元,年696元。

(二)分類施保有關規定

1.一類對象(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無勞動力,無收入來源的;

②家庭主要勞動力亡故,基本無收入來源的;

③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重病、重殘導致喪失勞動能力,基本無收入來源的。

■對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重度殘疾人、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重病患者以及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農村低保一類保障範圍。

2.二類對象(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主要勞動力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癌症等惡性疾病導致部分喪失勞動力,基本生活困難的;

②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等導致部分喪失勞動力,基本生活困難的;

③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導致部分喪失勞動力,基本生活困難的;

④家庭主要勞動力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腰椎肩盤突出、高血壓、慢性支氣管炎等慢性病或肢體輕度殘疾,生活僅能自理,喪失從事重體力生產勞動能力,基本生活困難的。

■對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家庭、因供養大中專學生剛性大額支出增加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視情納入農村低保一、二類保障範圍。家庭主要成員有妊娠、哺乳、照護重度殘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單親撫養學前兒童等情形的,可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些家庭如符合農村低保條件,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到二類保障範圍。

3.三類對象(具有完全勞動能力家庭):

三類保障對象主要包括:1.家庭主要勞動力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腰椎間盤突出、高血壓、慢性支氣管炎等慢性病或肢體輕度殘疾,喪失從事重體力生產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家庭;2.家庭成員中有2個以上殘疾,不能從事重體力生產勞動,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3.子女因病因殘無贍養能力、單獨生活且年齡在60歲以上的老年人;4.家庭勞動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難的二女戶或獨生子女戶;5.生活困難的單親家庭。

4.四類對象(具有完全勞動能力家庭):

①家庭成員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為輕度殘疾(輕度視力障礙、聾啞等),影響基本生活的;

②家庭成員中有2個以上未成年人或體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③家庭主要勞動力正在服刑、勞教,家庭留守人員僅為60歲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④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當地宗教管理部門備案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⑤其他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家庭。

(二)不予保障有關規定

1.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具有消費性車輛、商品住房、出資工商企業、在編財政人員、3萬元以上存款的家庭,一律不得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2.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3.家庭成員具有正常勞動能力和生產資料,無正當理由不願從事勞動,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家庭;

4.贍(撫、扶)養人有能力但對被贍(撫、扶)養人拒不履行法定贍(撫、扶)養義務的家庭;

5.因賭博、吸毒、非法婚姻等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額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6.為享受低保採取違法收養、故意分戶、變相分戶或變相拼戶等行為造成生活貧困的。

三、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程序

城鄉居民提出申請→鄉鎮(街道)民政站受理申請→彙總家庭成員信息→上報縣區民政局或提交相關部門信息核對→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條件的入戶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民主評議(聽證評議)→綜合評定保障資格和補差類別→鄉鎮(街道)審核→區民政局審批→張榜公示。

四、特困供養

(一)特困人員認定:戶籍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認定為特困人員,納入救助供養範圍:

1、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1、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或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人均年收入低於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我區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的認定依據我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狀況認定有關規定執行。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1、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2、60週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我區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我區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按照就高原則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區民政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綜合評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複核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三)特困供養標準

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每人每年8174元提高到9012元(即月補助水平為751元),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每人每年5226元提高到5760元(即月補助水平為480元)。

(四)照料護理標準。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特困人員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種情形,分為全自理、半自理、全護理三個檔次,分別提高到1440元、2640元、3840元,即每月分別為120元、220元、320元。

五、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是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臨時救助不受戶籍、身份等的限制。

(一)對象範圍。根據臨時救助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按照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的5類家庭對象和4類個人對象的條件,重點對以下對象加大臨時救助的力度:

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

2、因子女接受學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教育(不含自費擇校生)、慢性病治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3、已納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範圍,但因有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導致其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4、經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受災家庭;

5、冬春生活保障中,在衣被、取暖等方面仍存在嚴重困難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6、經幫扶脫貧之後,因病、因學、因殘及其他困難又返貧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二)審批程序。針對不同的救助類型,進一步優化規範臨時救助的審核審批程序,切實增強救助的可及性、時效性和公正性。

1.急難型救助審批程序。急難型救助審核審批適用於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先行救助、後置審批”,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並在急難情況緩解後,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2.支出型救助審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審核審批適用於一般程序。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走訪、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審核審批等程序,進一步細化規範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確保審批過程公開透明,對象認定準確無誤。對申請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員、特困救助供養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

(三)救助標準。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水平,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參照定政發【2015】100號文件規定的救助標準,分類分檔制定臨時救助標準。

1.支出型救助標準。對於符合支出型救助對象條件的,臨時救助標準按照城鄉統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與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對象家庭人口、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基本計算方法為:臨時救助標準=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臨時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困難持續時間以月為單位,原則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

2.急難型救助標準。對於符合急難型對象條件、困難程度較輕、救助金額較小的,根據救助對象困難情形,及時給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臨時救助;對於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救助標準計算方法確定;對於因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和適度提高救助額度的原則,根據具體情形分類分檔設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5000元的臨時救助金。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對象,一般採取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三種方式給予救助。

六、殘疾人“兩項補貼”

根據《定西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意見》(定政發【2016】45號)、《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全面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緊急通知》(定市政辦發電〔2018〕162號)和《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通知》(定市政辦發電〔2018〕342號。)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城鄉低保家庭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未脫貧困難殘疾人,城市低保和農村一二類低保對象家庭中的殘疾人每人每月補貼100元,農村三四類低保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未脫貧殘疾人每人每月補貼2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持有第二代《殘疾徵》的智力、精神、肢體、視力一級(含最重類別為以上四種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級(含最重類別為以上兩種的多重)的殘疾人,補貼標準每人每月100元,聽力、言語一級(含最重類別為以上兩種的多重)和肢體、視力、聽力、言語二級(含最重類別為以上四種的多重)的殘疾人,補貼標準每人每月50元。

七、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補貼制度,是通過評估,為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失智、高齡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或者入住機構養老提供支持的一種制度。政策依據是定西市民政局、財政局、老齡辦聯合下發《關於落實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定民發[2017]12號)。補貼範圍及補貼標準是特困人員及城鄉低保家庭中60週歲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80週歲以上的高齡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60週歲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對居家的困難老年人將補貼資金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直接打入“一折通”,對入住機構的困難老年人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養老服務機構。

八、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障孤兒基本生活有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1]207號。

(二)救助對象:具有定西安定區城鄉常住戶口,喪失父母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享受孤兒待遇申請書;

2、孤兒戶口簿複印件、1寸照片;

3、父母雙方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由法院宣告失蹤或公安出具證明)或服刑證明;

4、監護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5、監護協議、一折統帳戶複印件;

6、甘肅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

(四)停止發放。孤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收回並註銷《兒童福利證》,並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

1.死亡的;

2.年滿18週歲,且未在校就讀的;

3.被依法收養的;

4.原被認定為孤兒,現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夠履行撫養義務。

(五)補助標準:孤兒每人每月補助1000元,以社會化發放形式按月足額撥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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