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2020年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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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低保

(一)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安定区城市低保保障指导标准由2019年的485元提高到534元。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

(二)不予保障有关规定

1.申请人家庭按自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摊算,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人均占有量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辆、商铺、船舶、出租门面(房屋)以及住房条件明显好于当地一般居民且没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3.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包括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组成、就业状况)、承诺事项存在虚假信息、入户核查提供不实住址、不配合入户调查的;

4.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

5.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

6.因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购置、修建房屋以及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形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农村低保

(一)保障标准:2020年提标后,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69元,年4428元;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年4200元;农村低保三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4元,年1008元;农村低保四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8元,年696元。

(二)分类施保有关规定

1.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以及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一类保障范围。

2.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等恶性疾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因供养大中专学生刚性大额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视情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范围。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二类保障范围。

3.三类对象(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二女户或独生子女户;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四类对象(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家庭):

①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二)不予保障有关规定

1.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消费性车辆、商品住房、出资工商企业、在编财政人员、3万元以上存款的家庭,一律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3.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4.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5.因赌博、吸毒、非法婚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变相分户或变相拼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

三、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居民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站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上报县区民政局或提交相关部门信息核对→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条件的入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民主评议(听证评议)→综合评定保障资格和补差类别→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

四、特困供养

(一)特困人员认定: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认定依据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区民政局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特困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74元提高到9012元(即月补助水平为75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6元提高到5760元(即月补助水平为480元)。

(四)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分别提高到1440元、2640元、3840元,即每月分别为120元、220元、320元。

五、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不受户籍、身份等的限制。

(一)对象范围。根据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5类家庭对象和4类个人对象的条件,重点对以下对象加大临时救助的力度: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因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导致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

5、冬春生活保障中,在衣被、取暖等方面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6、经帮扶脱贫之后,因病、因学、因残及其他困难又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1.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参照定政发【2015】100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标准,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定政发【2016】45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紧急通知》(定市政办发电〔2018〕162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定市政办发电〔2018〕342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城乡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未脱贫困难残疾人,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未脱贫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持有第二代《残疾征》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的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的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是通过评估,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政策依据是定西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定民发[2017]12号)。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是特困人员及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打入“一折通”,对入住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八、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

(二)救助对象:具有定西安定区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享受孤儿待遇申请书;

2、孤儿户口簿复印件、1寸照片;

3、父母双方死亡证明、失踪证明(由法院宣告失踪或公安出具证明)或服刑证明;

4、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监护协议、一折统帐户复印件;

6、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四)停止发放。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收回并注销《儿童福利证》,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

(五)补助标准:孤儿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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