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5日下午在聯合國總部向聯合國正式遞交了中國批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法律文書,從而使中國成為第78個向聯合國遞交批准書的國家和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
我國是在1993年1月13日由錢其琛副總理兼外長在巴黎作為第一批簽署國簽署該公約的。根據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的決定,國家主席江澤民在1997年4月7日簽署批准了這一公約。
在1997年4月25日遞交了批准書後,中國即完成了參加該公約的所有法律程序。
這個重要的公約將於4月29日正式生效。
中國政府在正式批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同時,發表了五點聲明:
1.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燬化學武器。中國支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
2.中國呼籲擁有化學武器庫的國家儘早批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以利於早日實現《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應當得到嚴格遵守。關於質疑視察的規定不得被濫用,不得損害締約國與化學武器無關的國家安全利益。中國堅決反對任何濫用核查規定,危害中國主權與安全的做法。
4.在外國遺棄化學武器的國家應當切實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規定,承擔銷燬這些化學武器的義務,儘快徹底銷燬遺棄在別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
5.《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應當確實發揮促進化工領域為和平目的的國際貿易、科技交流與合作的作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應當成為規範締約國之間在化工領域進行貿易、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