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迎春,巢湖市人民法院喊你來還款!歡迎知情人提供相關線索

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20)皖0181執1021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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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 張迎春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鎮蓮塘行政村宋村21號

身份證號:3426011970****2267

立案時間:2020-04-09

執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一、被告張迎春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聖玲各項損失計111964.08元;二、駁回原告劉聖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90元,減半收取445元,由被告張迎春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551-821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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