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及所需要的材料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那么,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程序及所需材料是什么呢?

一、协议离婚

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异地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丢失或毁损的须先补领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在登记员面前签署);

4、单人半身近身免冠2寸照片(2张)

离婚协议内容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应载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

(1)写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以及动产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等意见。

(3)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的姓名、年龄,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以及探视权等。

二、诉讼离婚

若一方不肯协议离婚,另一方是否就无法离婚?答案是否定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若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般可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有子女的应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复印件;

4、若是第二次起诉离婚,需提供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

5、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清单。

非必要材料

感情破裂的证明材料

若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财产分割

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供共同财产的财产清单。

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股票、收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夫妻间对双方财产若有约定:提供协议书等相关证据、主张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等证明材料;

子女抚养权归属

主张子女由己方抚养为宜的,提供己方经济状况良好等证明材料或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明;

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征求其意见,可向法院提供子女自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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