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用疫情期間最低工資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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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能。這是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作為勞動者必須要堅決維權。

第一,勞動合同到期的,如果是用工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合同,必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且經濟補償金必須按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來確定,不能只按疫情期間的最低工資來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在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肯定要包括疫情期間的工資的。

第二,關於疫情期間的工資支付國家也是有規定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所以,在合同到期終止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員工有異議可以提出來,如果用工單位不理會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提請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資深的實戰hr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勞動合同到期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到期當月不算在內。根據你的提問,4月份到期,那麼1月、2月、3月份工資是其中的一部分,4月份工資不算在內。

2月、3月份在疫情期間,在前十二個月工資中佔比不大。

但是,單位可以提出以最低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標準與你協商,你不要誤認為是單位的決定。如果你感受到單位的壓力同意了,就表示已經協商一致。

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能不續簽,否則就是違法終止了。

總之,單位不能單方決定以最低工資為標準進行補償,除非你同意。


吳律師說勞動法


不知道你是什麼情況下不續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老闆同意繼續簽勞動合同,而且維持原來的工資或者漲工資,員工還是不願意繼續在這幹,這時候老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老闆同意繼續簽勞動合同,但是要降工資,員工不願意繼續在這幹,這時候老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老闆不同意繼續簽勞動合同,這時候老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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