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子善惡觀探本

  莊子批評仁義禮,古今多數人遂以為他主張不仁不義。其實莊子的善惡觀非常複雜,非直線性思維所能把握。《莊子·養生主》:“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以此為中心進行深入分析,可以察見莊子拒絕什麼樣的善又推崇什麼樣的善,反對什麼樣的惡又接受什麼樣的惡。而結合儒家作一比較研究,則可使我們深切認識到莊子為什麼提出如此這般的主張。

  為善不要求名

  儒家總體上是傾向於立名的。《論語·里仁》:“君子去仁,惡乎成名?”仁義成了成名的一個必要條件。《荀子·勸學》:“為善不積邪,安有不聞者乎!”堅持為善,總會有聞達的一天。《孝經·廣揚名章》認為,名立於世也是盡孝道。除此之外,最能說明問題的莫過於《孔叢子·公儀》所載子思語:“臣之修善,欲人知之。知之而譽臣,是臣之為善有勸也,此所願而不可得者也。”子思認為,為善而廣為人知是求之不得的事,因為這對世風有勸進作用。可見,儒家不排斥名,甚至某種程度上還求名,以便在推行教化的過程中,能樹立一些榜樣供人見賢思齊。客觀地講,儒家對名的這種態度,如果把握不好,就容易倒向為求名而修德,甚至把仁義當成博取名利的敲門磚。《莊子·駢拇》篇就批評曾參藉仁以收名聲,《人間世》篇又進一步指出“德蕩乎名”,只要與名糾纏不清,德就變得不純不粹。


莊子善惡觀探本


  莊子主張,“為善無近名”。“無”通“毋”,意謂行善應注意避開名,顯然與《老子》“善行無轍跡”相通。老子此語是說行善非但不能求名,而且要不留痕跡。行善若不注意這一點,就會為人所知、所銘記,從而使人們有機會對其親而譽之。老子一貫主張“自隱無名”“不欲見(現)賢”,莊子繼承了這種思想。《逍遙遊》:“聖人無名。”《山木》篇:“行賢而去自賢之行。”真正的聖賢不僅不可自以為賢,還要拒絕被人追捧。非僅此也,《列禦寇》篇:“施於人而不忘,非天布也。”《則陽》篇:“聖人之愛人也,人與之名,不告則不知其愛人也。”行善到極致處,不以為自己在行善,要渾然忘之,就像無意識的天那樣。這是一種極其超邁的天地境界。

  可見,莊子認為善行的最高境界是行善而不自知,其次是自知但不留痕跡,故不為人所知。懷持這樣的思想,自然不會求名。朱熹、馮從吾、方宗誠批評道,為善固然不能求名,但也不能為了避好名之嫌而不去為善。筆者以為,說莊子“畏名之累己”是合適的,說他為了逃名而不為善並告誡他人不為善,則是誤解。如前所述,莊子不是否定為善,而是否定近名,崇尚為善而不知自己在為善之“上善”。行善若此之人,才是真正的聖賢。

  作惡不要近於內外之刑

  “為惡無近刑”一語令古今學人困惑不已,因為它的言外之意似乎是,不犯刑之惡是可以為的。朱熹就曾批評莊子揣摩精巧,“擇其不至於犯刑者而竊為之,至於刑禍之所在,巧其途以避之而不敢犯”。至今仍有學人認為莊子很油滑。當然,也另有人在想,莊子怎麼可能公然教人為惡呢?於是想方設法對“為惡無近刑”重新作出解釋,甚至不惜改字。遺憾的是,古今五花八門的詮釋中難覓真解。

  《莊子·庚桑楚》:“為不善乎顯明之中者,人得而誅之;為不善乎幽間之中者,鬼得而誅之。”可見,莊子明確否定行惡,那麼他為什麼又說“為惡無近刑”呢?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刑”。一般都把它理解為刑罰殺戮,這固然不錯,卻比較狹隘。《莊子》中共提到三種刑:“天之刑”“外刑”“內刑”。《德充符》篇:“天刑之,安可解!”天之刑是無所逃的,而“為惡無近刑”之“刑”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非指天之刑。餘下外刑與內刑,莊子認為它們是可以避免的,而且應當避免。《列禦寇》篇:“為外刑者,金與木也;為內刑者,動與過也。宵人之離(罹)刑者,金木訊之;離內刑者,陰陽食之。夫免乎外內之刑者,唯真人能之。”“外刑”“內刑”分別對應《人間世》所說的“人道之患”“陰陽之患”。“人道之患”指人世間的刑罰殺戮,“陰陽之患”則是陰陽之氣不能和靜而滋生的禍害。在莊子看來,被功名利祿、教條化的仁義禮等“外物”所牽引(只要不屬生命的本真,就可以劃為外物),也是一種刑戮和桎梏。因此,我們不能將“刑”限於外刑,莊子側重的可能是內刑。這就提示我們,要對“惡”字作一廣義理解,它不一定就是指傷害他人或有罪的行為。實際上,“物於物”等不可名為善的傷己行為也是一種惡。既然“刑”包括內刑(陰陽之患),則為了避開刑,“為惡”的空間事實上已經很小,我們不必因“為惡無近刑”一語而大驚小怪。

  寬容“小惡”

  至此可以看到,莊子反對為大惡。但世人接受的是“勿以惡小而為之”,所以又批評莊子鼓勵人們避重就輕,沒有誡人不為“小惡”。徐復觀則辯護道,精神落到現實生活中總是要打折扣的,“為惡無近刑”只是出於無可奈何,不是莊子究竟義的說法。對此,筆者並不認同。實際上莊子認為,人就是人,沒必要也不可以被要求成為聖賢;“小惡”只要對人對己都沒有實質性的傷害,就應該加以寬容。

  儒者心中時刻盤旋著明確的善惡意識,他們“臨人以德”(《莊子·人間世》),總想以“善”去“惡”。莊子則認為,一個人尤其不能自以為善而去指摘他人,《漁父》篇就將“好言人之惡”視為八疵之一,因為對“善”的過分強調,必使寬容精神漸次遺失,從而對他者造成一些傷害。相對地,莊子提出“虛而待物”(《人間世》)、“不譴是非”(《天下》),強調不責於人,因其所是而是之,正體現了那種“萬物皆照”(《齊物論》)的包容精神。

  結合群己關係,“為惡無近刑”可以說是為了把個體之間的侵擾減至最低程度,同時輔之以寬容。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保住一種自然的秩序與整體的和諧。我們知道,春秋戰國時期天下大亂,如何重建社會秩序,成了先秦諸子共同面對的時代問題。儒家認為,既然禮崩樂壞導致亂象,出路便是將禮樂制度重新扶植起來,所以他們力推仁義禮樂的教化,以使世人生德於心,最終治國平天下。莊子則認為,如果把仁義禮(即便它再好)立為標準來齊同天下,那就等於在宰割天下,因為這種做法沒有順物之自然,其實質是以善的名義強制他者,使天下人淪為仁義禮的“轅下之駒”。在此意義上,所謂的善也就變成了惡。何況,世俗眼中的一些“惡”並不真的就是惡。儒家主張視聽言動一準於禮。在他們眼裡,不拘禮法是一種惡(《論語·衛靈公》:“動之不以禮,未善也”),但這果真是惡嗎?舉個例子,《禮記·曲禮上》規定:“上於東階,則先右足;上於西階,則先左足。”對於這種沒道理可講的細碎軌則,世人有什麼義務遵照著做?禮到了如此煩瑣、循規蹈矩的地步,顯然已經背離其原初精神而成為拘限生命的桎梏,能稱其為善嗎?有資格充當判分善惡的標準嗎?難怪老子批評禮是“忠信之薄而亂之首”。莊子其實認為,個體之間只要不相為害,就不需要仁義禮的約束和嚴刑峻法的強制,便能形成一種整體的和諧。“為惡無近刑”便是要劃出行為的界限,提醒世人對自我做必要的節制,從而使外來強制和教化行為失去必要性。

  需要注意的是,莊子批評仁義,絕非慫恿世人向下沉淪,為不仁不義之舉。我們需要具體分析其善惡觀:在善的問題上,莊子反對為求名利而行善,反對臨人以德、以“善”去“惡”的教化傳統,倡導不自以為善之“上善”;在惡的問題上,他一方面誡人行惡,一方面又主張寬容“小惡”。無論是踐行“上善”,還是寬容“小惡”,都是玄德的體現。只有這樣,人倫才不至於緊張,人我之間才能變得和諧,每一個體都能自在地生長髮展。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可能的《老子》——文本對勘與思想探原(道篇)”(16FZX004)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海南大學人文傳播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汪韶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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