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出版集團原董事長王永生一審獲刑14年,受賄1218萬另有1547萬財產來源不明

甘肅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消息,2020年4月30日,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永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甘肅省臨洮縣委副書記(掛職),隴西縣縣長、縣委書記,定西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甘肅省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甘肅省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218.2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永生對價值1547.66萬元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王永生作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國有企業機房選址時,違反《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和《計算機場地通用規範》的規定,將機房建在緊鄰排洪溝和城市軌道交通線的地下一層;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聽取專家意見,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收受他人賄賂併購買房產,具有徇私情節;因選址不當造成滲漏水事故,產生維修改造費用56.01萬元,被告人王永生的行為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鑑於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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