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阁下对本团队的信任与支持,关于您的咨询,本团队会通过根据本团队对中国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本团队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服务经验,给您作出相对词句简单的分析,以供阁下参考。
本案目的
请求法院支持案涉房屋及首付款是婚姻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
(1)争议焦点:
1、我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
2、对方证据是否已经形成证据链?
(2)焦点分析
法律规定分析 略
因此:
焦点1:
只提交了房产查询信息,刷卡凭证两大组证据只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但被对方以房产代持答辩。我方若认为是对方房产代持是虚假陈述,应当再提供新的证据。
焦点2、
对方提交的银行流水是对方最主要证据
法院推断认为,案涉房屋实际是房产代持。我方认为推断不成立,主要原因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所有权归被告没有问题;且仅凭2012年到2016年的流水,不足以证明购房款是被告女儿支出。
法律建议
回归阁下的问题,本团队建议:
1、 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法院凭推断剥夺原告财产权于法无据,即使存在代持情况,也应当依法判决分割财产权后,利害关系人另诉处理。
2、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房屋代持,首先没有代持协议等证据,其次流水与购房时间对不上,金额也对不上,有些转账还是非被告女儿转账,且不能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例如,被告把现金给到女儿,女儿再转账;2012年以前被告就有着较多的存款;女儿转账给被告后,被告取现给到女儿等;
3、需要申请审计,审计出女儿给的转账是否足够支付共计10套房的房款(含首付款)
4、需要申请法院调查,调查女儿在转账之前(2012年以前)银行账户的存款情况
5、需要补充证据,我方自身收入情况以及财产情况(婚前与婚后),证明原被告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法院没有查清本案情况,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上诉。
上述仅为本团队根据委托人提供之现有证据资料所作出之个人意见,鉴于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分析存在差异,不作为本团队之诉讼承诺,仅供阁下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