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債案成為證券代表人訴訟首案,律師徵集債權人索賠訴訟代理

《五洋債案成為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首案,律師徵集債權人索賠訴訟代理》

2020年3月1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新聞媒體刊登《“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宣佈採取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該案,通知相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登記。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該公告的發佈,標誌著中國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第一案正式啟動,本案將成為《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和新修訂的《證券法》並於2020年3月1日實施以來,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領域的首次司法實踐。

杭州中院自2018年9月起受理了“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投資者時浻等人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時浻等人起訴稱“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系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債券發行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虛假財務報表、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而欺詐發行,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請求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償付債券本金以及利息、賠償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已有100多位債權人已委託律師在杭州中院等法院提起訴訟,約佔總債權人的七分之一或六分之一。

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投資者趙某、陳某等十六人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因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第二期)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六案,涉案金額2200多萬元,於2019年5月13日至14日在杭州中院首次開庭,共合計進行八小時。法院將採取合併審理、分開判決的模式。

由於五洋建設發佈五洋債無法按時兌付本息的公告,引爆了五洋債違約事件,這是讓資本市場廣泛關注的中國債券市場首例欺詐發行案,也是非上市公司之上市債券欺詐發行-違約案首案,該案則直接催生出五洋建設破產重整案,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諸案。

2019年5月13日下午二點四十五分開始的庭審,主要進行雙方的證據交換與質證。2019年5月14日下午二點半開始的庭審,主要進行雙方的法庭辯論。

(一)背景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設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2018年1月18日,五洋建設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的公告》,2018年7月10日,五洋建設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的公告》。中國證監會認定,五洋建設存在:(1)以編制2012-2014年度虛假財務報表等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准;(2)以2013-2014年度虛假財務文件發行債券,致使非公開發行公司債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3)未按規定披露2016年年報與變更中介機構信息。

五洋建設通過粉飾報表的財務手段,將公司包裝成優良資產,製作虛假申報材料騙取發行公募債,並且存在在私募債發行過程中向投資者披露虛假信息、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等違法行為,涉案金額巨大、手段惡劣,造成了所發行債券無法兌付的嚴重後果。對此,中國證監會作出對五洋建設及其董事長陳志樟等相關責任人處以共計4140萬元罰款,並對陳志樟採取罰款、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董監高職務的處罰。

五洋債的發行人是五洋建設,五洋建設的法定代表人是陳志樟,主承銷商與受託管理人是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審計機構是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發行人律師機構是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是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2018年9月7日,德邦證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在庭審中,德邦證券訴訟代理人當庭承認,德邦證券已於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這份尚未生效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文件並不像其他上市公司那樣,德邦證券並未在網上公開。

2019年1月22日,中國證監會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中國證監會認定,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為五洋建設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五洋建設在編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接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導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虛增淨利潤分別不少於3,052.27萬元、6,492.71萬元和15,505.47萬元。五洋建設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對抵”的處理對其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影響金額遠遠超出了大信會計師事務所2013年及2014年財務報表整體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即認可了五洋建設關於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

2018年8月,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布消息,給予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暫停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業務一年。接著,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則作責令大公國際限期一年的整改處分。

(二) 庭審

在2019年5月13日下午的證據交換與質證中,原告方出庭人員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欣律師等二名訴訟代理人,被告方出庭人員有十一名訴訟代理人。原被告各方先後提供了共約50餘份證據進行了質證,其中,被告陳志樟沒有提供證據。同時,原被告各方向法庭提出眾多的調查請求,其中,原告要求法院向證監會調取對德邦證券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請求、原告要求調查五洋建設募集資金被挪用及歸還細節的請求、被告要求法院延期審理該諸案的請求、被告要求法院中止審理該諸案的請求,均為法院不予允准,同時,被告要求關於向中登公司調取原告交易數據的請求,法庭尚在合議中。另外,該諸案的舉證期限尚未結朿,這意味著今後可能會有再次補充庭審。

在2019年5月14日下午的法庭辯論中,原告方出庭人員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欣律師等二名訴訟代理人以及二名原告投資者,被告方出庭人員有十二名訴訟代理人,眾多投資者及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官員亦參與旁聽。

原告方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代表投資者提出的訴訟請求為:要求五洋建設、陳志樟、德邦證券原告所購債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並代表原告,宋一欣律師還向法庭提交了《關於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浙江證監局詢問對德邦證券行政處罰進展情況的調查令的申請》和《關於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浙江證監局調閱五洋建設募集資金流向、歸還情況調查令的申請》。

法庭辯論圍繞如下問題展開,法院歸納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起訴主體的適格性,各被告是否要求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被告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失是否有因果關係,損失範圍與計算方式,律師費的承擔問題。

原告方宋一欣律師認為,其一,依據《侵權責任法》,原告起訴主體完全適格,五洋建設、陳志樟等人理應為五洋債違約與債券欺詐發行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存在損失因果關係,符合推定信賴原則。其二,五洋建設的欺詐發行作業具體表現為: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的“對抵”,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款項,導致少計提壞賬準備,以虛假申報材料騙取中國證監會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審核許可。這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在自身內部的任意“對抵”,只要查帳便可知悉,主承銷商、審計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豈能一無所知,是否盡了注意義務,是否勤勉盡職,令人生疑。依據《證券法》,對於原告的損失,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德邦證券作為主承銷商與受託管理人,在輔導、受託管理五洋建設及其募集資金上及浙江證監局責令五洋建設整改後,又起了多少作用?其三,由於五洋建設破產重整案及基於訴五洋建設、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等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平行前進,破產之訴與侵權之訴最終應統一於兩種訴的執行上,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應積極、足額申報破產債權,杭州與紹興兩地法院的聯動與協調也很重要。其四,損失計算上,除計算債券本金與利息外,還應計入逾期利息。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為2017年8月11日,並鑑於債券交易不同於股票交易,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及考慮到本案涉案債券的特殊性且大都已行使回售選擇權、發行人違約的實際,無須考慮投資差額損失基準日與基準價的確定。

被告方五洋建設認為,是否應當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與否,由法院審查確定。

被告方陳志樟的代理人,當庭代表陳志樟向全體債券持有人作了誠摯的道歉,並認為不構成共同侵權,而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7年8月11日。

被告方德邦證券認為,由於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指出,認為德邦證券參與五洋建設欺詐發行是沒有依據的,德邦證券是作了盡職調查與注意義務的,德邦證券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承擔連帶責任,德邦證券的承銷行為與原告的損失沒有因果關係,原告方的損失計算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在訴訟上只能選一,在司法實踐上,並無讓承銷商承責的案例。而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6年4月27日和2017年8月11日。

被告方大信會計師事務所認為、被告方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與被告方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都認為不構成共同侵權,亦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庭,雙方沒有調解。

(三)徵集

由於五洋建設、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等人已經或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起訴。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廣大的五洋債投資者展開徵集,權益受損的五洋債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委託辦理提起索賠訴訟事宜。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因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為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和利息損失等。

宋一欣律師認為,可訴的、可維權的五洋債虛假陳述賠償案中的適格原告應為:購買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第二期)並於2017年8月11日時仍持該債劵,無論行使回售選擇權與否的因五洋建設違約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登記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定或認定的賠付範圍、賠付標準、計算方式為準。

2.在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可列為且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將以被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上市公司、相關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中介機構、其他責任人為準。

3.律師服務採用風險代理模式,即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行支付,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律師不應對訴訟結果作出承諾。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戶信息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及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債券至今)、包括地址電話手機郵箱在內的詳細聯繫方式。

友情提示: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電話:021-63140581

地址:上海田林東路55號1902室(2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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