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 煙臺中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之持續督導保薦總結報告

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信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煙臺中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寵股份”或“公司”)2017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宏信證券出具本保薦工作總結報告書。具體內容如下:

一、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諾

1、保薦總結報告書和證明文件及其相關資料的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本保薦機構及本人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對保薦總結報告書相關事項進行的任何質詢和調查。

3、本保薦機構及本人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的監管措施。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三、發行人基本情況

四、本次發行基本情況概述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煙臺中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1360號)的核準,中寵股份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2,500萬股,發行價格每股15.46元,募集資金總額38,650萬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6452.83萬元後,公司募集資金淨額為32,197.17萬元。公司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由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進行了審驗,並出具了“和信驗字(2017)第000092號”驗資報告。

五、保薦工作概述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中寵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薦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公司及主要股東進行盡職調查,組織編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文件等;提交申請文件後,主動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組織公司及其它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覆,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山東證監局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並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按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保薦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關文件;

2、督導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公司資源的制度;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的內控制度;並對公司內控制度自我評價報告發表獨立意見;

3、督導公司有效執行並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

4、持續關注公司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對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資金、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5、持續關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

6、持續關注公司經營環境、業務狀況及財務狀況,包括行業發展前景、國家產業政策的變化、主營業務及經營模式的變化、核心技術的先進性及成熟性、資本結構的合理性及經營業績的穩定性等;

7、定期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出具現場檢查報告,以書面方式告知公司現場檢查結果;

8、密切關注並督導公司及其股東履行相關承諾;

9、認真審閱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關文件;

10、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持續督導培訓,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培訓情況。

六、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本保薦機構在履行對中寵股份的保薦職責期間未發生重大事項。

七、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和評價

中寵股份對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在保薦中的盡職調查、現場檢查、口頭或書面問詢等工作都給予了積極的配合,不存在影響保薦工作的情形。

八、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均能勤勉、盡職的履行各自相應的工作職責。在本保薦機構的盡職推薦過程中,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專業意見,並能夠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薦機構對公司的持續督導期間,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根據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出具有關專業意見。

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本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對中寵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報告書出具之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審閱及事後及時審閱,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檢查。本保薦機構認為,在保薦機構對中寵股份的持續督導期間,中寵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與及時性,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保薦機構與募集資金存放銀行及時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在使用募集資金時嚴格遵照三方監管協議進行,中寵股份募集資金具體使用情況與已披露情況一致,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十一、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報事項

中寵股份於2017年8月21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其上市時的保薦代表人為尹鵬、任濱。中寵股份於2019年3月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宏信證券委派李波先生擔任本次公開發行可轉債保薦工作的保薦代表人,為方便日後持續督導工作的開展,任濱先生不再擔任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項目持續督導的保薦代表人,宏信證券委派李波先生接替其持續督導工作,繼續履行對公司的持續督導義務。上述變更均已履行相應備案程序。

保薦代表人:尹 鵬 李 波

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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