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法院: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红花岗区法院: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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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红花岗区法院认真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审结的一千多起劳务合同纠纷和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劳动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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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原告张某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红花岗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遵义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款一百万元。

在该案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张某因未结算到施工工程款,影响到其他四名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农民工因未能领到工资多次向法官反映,请求法院为他们追索工资。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法官决定尽最大努力协调双方当事人解决拖欠的工程款。

虽然在本案中,农民工工资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但是,工资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影响结案后的执行。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促成双方调解达成一致,被告也按时支付了工程款。原告张某工程款到位后,立即支付了其他四名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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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苟某等27名农民工在唐某某、郭某某南宫山工地上做工修房,工程结束后,唐某某、郭某某一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达23.8万元。农民工多次“讨薪”未果诉至红花岗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唐某某、郭某某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判决生效后,两人“东躲西藏”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唐某某、郭某某履行义务均未成功,且一直不“露面”。对此,执行局将两人有关涉嫌拒执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拟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予以刑拘时,另一被执行人郭某某得知消息后,在法律的震慑下,将农民工的工资23.8万元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后执行法官当庭全部兑现给了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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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消除案件中农民工心理上存在的弱势心态,红花岗区法院在处理每一起关系到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都高度重视,在细致听取农民工合法诉求的同时,也对其积极开展释法析理工作。同时,法院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多年来一直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为劳动者追偿劳动报酬,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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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罗晓珊

通讯员:陈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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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晓珊

校对:周 彬

审核:何 钧 李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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