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和-普法日曆】停工留薪期是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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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六十四條關於“本人工資”的規定,即以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如果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月數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如果發生工傷前尚未滿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較為合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同崗位員工的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較為合理。

停工留薪期具體規定參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責任編輯:律小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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