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之工傷:入職不到倆月,工作時手指受傷,公司賠了7萬多

案件由來:

2017年2月27日,原告張文琪到被告才駿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資2800元,2017年4月3日15時左右,原告張文琪在公司工作時致右手被鋸傷。同日入住徐州仁慈醫院,被診斷為:1.腕和手水平肌肉和肌腱損傷,2.掌指和指間關節處的手指韌帶創傷性破裂(右食指近指間關節,雙側副韌帶),3.上肢撕脫傷(右食指,指背皮膚),4.指骨骨折(右食指)。2018年7月24日,被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8年10月30日被徐州市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十級傷殘。原告多次找被告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最終起訴至法院索賠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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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情況:

關於本案爭議焦點一。張文琪經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且經徐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傷殘十級,因才駿公司未為張文琪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張文琪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應由才駿公司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涉及張文琪工傷前月平均工資。才駿公司主張張文琪月平均工資2000元,從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4月3日一共37天發放工資2800元,張文琪亦予認可。摺合成每月工資1646.04元,低於2017年徐州市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2861.4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的規定,以及徐州地區2017年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對原告主張月均工資按照2716元計算本院予以採信(對原告訴求,法院不能主動增加,實際原告可主張2861元)。

以案說法之工傷:入職不到倆月,工作時手指受傷,公司賠了7萬多

張文琪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江蘇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及,本院依法支持張文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9012元(2716元/月×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500元,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江蘇省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準標準下浮10%執行。

關於停工留薪期滿工資及停工留薪期至傷殘結束工資(被告張文琪主張2716元/月×19個月)應否得到支持。根據《江蘇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本案中,張文琪住院38天,出院醫囑好轉,建議複查、繼續治療等。根據張文琪的實際傷情、傷殘級別,本院綜合認定張文琪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才駿公司應支付張文琪停工留薪期工資10860元(2716元/月×4)。停工留薪期滿後,張文琪應當到才駿公司去上班。張文琪未舉證不上班具有正當理由,對停工留薪期滿後至傷殘結束的工資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護理費。張文琪陳述家人護理,未提供家人工資證明,本院參照本地護工工資水平80元/天計算。根據張文琪傷情,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酌定張文琪護理期48天。支持張文琪護理費3840元。根據《關於實施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函[2011]166號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伙食補助費一般每人每天為20元,本院支持張文琪住院伙食補助費760元。根據票據,支持張文琪勞動能力鑑定檢查費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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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爭議焦點二。張文琪主張在2019年3月,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審理張文琪與才駿公司工傷待遇賠償時,張文琪當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因為才駿公司提出工傷認定訴訟,所以張文琪至工傷認定生效後再次提起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明確規定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說明理由。本案中,張文琪主張與才駿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並未明示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及依據的法律法規,且在人民法院開庭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能視為張文琪履行了告知程序。所以,對張文琪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合以上,法院最終判決:徐州才駿車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支付張文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901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0860元、護理費38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元、勞動能力鑑定及檢查費357元,合計75329元。

法官說法:

該案件中,受害人雖然到用人單位工作不到兩個月時間,但是因為存在勞動關係,最終被認定為工傷,單位雖然沒有購買工傷保險,但是依然要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額度。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有很多受害人因為沒有法律常識,在工作中受傷後,都是由老闆支付了醫療費後息事寧人,其他賠償一概不提。對於此類情形,黑心老闆通常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敷衍受害員工,而勞動合同僅僅只是認定勞動關係的一個方面,沒有合同也可依法認定為工傷。

以案說法之工傷:入職不到倆月,工作時手指受傷,公司賠了7萬多

一旦認定為工傷,除了醫藥費之外,如果構成最低的十級傷殘,工傷賠償待遇少說也在數萬元以上。即便不構成傷殘,其他工傷賠償的項目算下來也不是小數。所以,關於工傷每一個人都需要學習一些相關的基本法律常識,這樣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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