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A搖號更新指標有這些要求

可以申領更新指標的條件

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或辦理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後,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前述車輛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不可以申領更新指標的條件

一、機動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有達到報廢標準記錄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二、二手車企業名下待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三、高汙染車輛,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淘汰的,不產生更新指標。具體辦法另行研究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更新指標審核

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公安交警部門提供的車輛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信息,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信息,以及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實時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標證明文件。

其他事項

對於符合規定可以申請取得更新指標的個人,在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前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手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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