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紙會審確認書“同意增加水電造價”——白字黑字又蓋章未必靠譜

作者:王道勇 律師 仲裁員 合夥人 造價師 高級工程師

一、案例索引

1、最高院《江西省漢威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陳德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2601號,審判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裁判日期張穎新

2、海南高院《海南永泰實業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漢威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瓊民終392號,審判長 王 峻,裁判日期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二、案情簡介

發包方:永泰公司

承包方:漢威公司

涉案工程:海南省五指山居溫泉度假別墅1、2、3號公寓樓

招標方式:邀請招標

承包方式:合同價2549萬元,固定單價1,398元/平方米(按圖紙標註的建築面積計算,含土建工程和水電、消防部分),2號樓樁基礎外,2號樓地下室部分按2,600元/平方米另計。

案涉工程主要由陳德貴作為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江西漢威公司在陳德貴撤離後,負責施工了一小部分。雙方確認海南永泰公司已支付工程價款24,115,000元(主要付給陳德貴)。

2010年11月29日,陳德貴以江西漢威公司名義與海南永泰公司簽訂《圖紙會審確認書》,該《圖紙會審確認書》上手寫內容為“變更確認:雙方考慮到2010年11月26日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由乙方全墊資至主體封頂,預算報價和投標未含水電、消防,而原合同固定單價中含水電、消防,為了保證工程質量、並綜合考慮建築成本,在原籤合同固定單價的基礎上,對五指山居二期工程1#2#3#樓的水電、消防作如下變更:一、雙方同意五指山居二期工程1#2#3#樓的水電、消防變更為增加項目。按2005年海南省綜合定額取費結算,人工工資和建材按市場信息價取費執行。二、原籤合同按圖紙標註的建築面積約18000平方米,在工程完工時經丈量按實際面積結算。三、付款方式:按原合同執行。本確認書與原前須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圖紙會審確認書》未經備案。

海南永泰公司認為《圖紙會審確認書》系偽造,且經一審法院委託作出的鑑定意見認為該《圖紙會審確認書》內容字跡為2012年10月後書寫。但因《圖紙會審確認書》中有雙方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且海南永泰公司對其代表簽名及公章真實性沒有異議。

《圖紙會審確認書》增加的造價為695萬元。

一審海南一中院將《圖紙會審確認書》作為增加造價的依據,永泰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上訴,二審海南高院改判,認為《圖紙會審確認書》不能作為確定造價的依據,漢威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爭議焦點:《圖紙會審確認書》能否作為確定造價的依據?


三、裁判摘要

(一)海南一中院

2010年11月29日,陳德貴以江西漢威公司名義與海南永泰公司簽訂《圖紙會審確認書》,用以確認水電、消防工程為工程增加項目,並另外結算。海南永泰公司認為《圖紙會審確認書》系偽造,且經一審法院委託作出的鑑定意見認為該《圖紙會審確認書》內容字跡為2012年10月後書寫。但因《圖紙會審確認書》中有雙方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且海南永泰公司對其代表簽名及公章真實性沒有異議。因此,《圖紙會審確認書》中的內容無論形成時間是2010年還是2012年,雙方當事人代表簽名且海南永泰公司蓋章的情況下,對海南永泰公司具有約束力。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圖紙會審確認書》應當視為雙方對於案涉工程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最終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為34,774,625.85元。

(二)海南高院

雖然海南永泰公司根據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主張《圖紙會審確認書》載明的內容是江西漢威公司、陳德貴事後在海南永泰公司交予已加蓋公章和簽字的空白《圖紙會審確認書》填寫,但海南永泰公司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市場主體,且長期從事經濟活動,具有豐富商業經驗,在加蓋公章和簽字時明知《圖紙會審確認書》內容空白,應當知道交予空白《圖紙會審確認書》的後果。海南永泰公司該交予空白《圖紙會審確認書》的行為,應當視為海南永泰公司對案涉工程圖紙會審事項給予江西漢威公司無限授權,對《圖紙會審確認書》中載明的關於案涉工程圖紙會審事項均予認可,《圖紙會審確認書》所載關於案涉工程圖紙會審事項,對海南永泰公司具有拘束力。但《圖紙會審確認書》所載案涉工程增加、另行約定結算方法等內容不屬於圖紙會審事項,對海南永泰公司不能產生因交予空白《圖紙會審確認書》而產生無限授權的拘束力,亦不能證明雙方就案涉工程增加、另行約定結算方法等內容達成一致。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明確了工程範圍、工程價款均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就工程範圍、工程價款與備案合同、中標合同不一致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圖紙會審確認書》涉及將水電、消防作為增加工程範圍,以及另行約定結算方法等均屬對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改變,據此增加的工程價款佔《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比例過大,且未經備案,其所載手寫字跡內容形成於海南永泰公司組織竣工驗收之後。江西漢威公司請求以《圖紙會審確認書》作為參照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不符合上述規定。

(三)最高院

第一,一審法院依法委託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對《圖紙會審確認書》中關於手寫字跡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鑑定,結論為落款時間為“2010年11月29日”的《圖紙會審確認書》內容“變更確認……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等手寫字跡的形成時間應為2012年10月前後。漢威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鑑定存在嚴重違法的情形,也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漢威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鑑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亦並未規定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絕對不能鑑定。因此二審法院對鑑定意見予以採信並無不妥。

第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承包採用固定總價,施工範圍包括施工圖(會審後)所有的土地、水電、消防範圍內所有工程,漢威公司在再審申請書中亦明確陳述《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範圍包含水電、消防工程,而《中標通知書》主要是對中標單位和中標價格的確認,對工程範圍並未作出另外規定,漢威公司再審主張《中標通知書》與投標文件、《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範圍約定不一致,明顯與事實不符。

第三,《圖紙會審確認書》中“雙方考慮到2010年11月26日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由漢威公司全墊資至主體封頂,預算報價和投標未含水電、消防,而原合同固定單價中含水電、消防”“雙方同意五指山居二期工程1#、2#、3#樓的水電、消防變更為增加項目。按2005年海南省綜合定額取費結算,人工工資和建材按市場信息價取費執行”的手寫內容,明顯與《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將水電、消防工程價款及土建工程價款一併包乾計入工程綜合單價的約定不符。

第四,《圖紙會審確認書》應是各方對圖紙會審相關事項的確認,但漢威公司提供的《圖紙會審確認書》並無關於圖紙變更或確認相關事實的記載,而是直接變更合同中關於工程範圍的約定,認定水電、消防為增加項目,並約定計價方式,且該《圖紙會審確認書》未體現設計單位參與,上面載明的監理單位亦無簽章。對《圖紙會審確認書》手寫部分的形成時間晚於該會審確認書標稱時間的問題,漢威公司並未作出合理解釋,也未對圖紙會審時協商變更事宜的過程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據。在解釋本案當事人為何在圖紙會審時協商水電、消防項目變更事宜時,漢威公司陳述為“對水電、消防工程範圍和計價方式進一步明確”“發現水電、消防工程無人承攬”,該陳述與《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土建工程和水電、消防部分共按1398元/平方米毛坯房綜合單價包乾”的事實不符。此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肖維軍的職權範圍為對施工階段及竣工圖範圍內整個過程的質量與進度進行監督、審核工程形象進度工程量、協調施工管理各方面之間的關係、組織竣工驗收、對原材料檢測監督,並不包括可代表永泰公司簽訂補充協議調整工程施工範圍和工程價款。

綜上,因《圖紙會審記錄》手寫字跡形成時間遠晚於落款時間,記載內容不屬於圖紙會審內容,且與查明的其他事實不符,二審法院對《圖紙會審確認書》不予採信,對漢威公司將《圖紙會審確認書》作為案涉工程結算依據的主張未予以支持,並無不妥。


四、啟示與總結

本案可謂一波三折,一審承包方漢威公司勝訴了,一審認為《圖紙會審確認書》雙方簽字蓋章是真實的(至少沒有證據否定簽字蓋章的真實性),一審予以採信(承包方能多拿695萬元)。二審根據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關於陰陽合同的規定,以備案合同為準,沒有采信《圖紙會審確認書》此為其一,其二《圖紙會審確認書》功能和內容應當是記載圖紙會審事項,合同重大變更(大幅度增加造價構成合同內容的實質性改變)不屬於圖紙會審事項,通過《圖紙會審確認書》來完成,不合常理。進而認為《圖紙會審確認書》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故此不予採信。最高院實質上支持了海南高院的意見。

本案承包方如果能提供《圖紙會審確認書》履行的證據,比如發包方有沒有按照《圖紙會審確認書》支付過水電款的證據,如果有這方面的證據案件的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另外,雙方的往來文件中有沒有提及過《圖紙會審確認書》,特別是結算過程中磋商文件、會議紀要等,有沒有提到過《圖紙會審確認書》,如果沒有前述其他證據,本案《圖紙會審確認書》作為一份孤立證據,在雙方存有爭議的情況下,且涉及金額又比較大,孤立證據往往難以採信。

本案《圖紙會審確認書》上手寫的內容到底是誰寫的以及《圖紙會審確認書》協商、談判過程(時間、地點、人物) ,這些細節事實法官若在庭過程中予以詢問,看看雙方是如何陳述的,看看雙方的陳述誰更為合理,則本案就更完美了。

本案啟示:涉及合同重大變更的(工期、計價方式、計價條款等改變中標合同的實質性變更的),首先一定要有客觀條件變化的事實理由,否則構成陰陽合同有不被採信的可能(雖然實踐中有判例指出建工司法解釋的適用前提是必須招標項目,但是存有爭議,不保險);其次,一定要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來實現,切記通過本案《圖紙會審確認書》來實現,給人不合常理的感覺;第三,補充協議不要忘了備案。

圖紙會審確認書“同意增加水電造價”——白字黑字又蓋章未必靠譜。

圖片來自網絡(朋友圈或自拍),圖文僅供交流學習,若涉及權屬,請通知刪除:

圖紙會審確認書“同意增加水電造價”——白字黑字又蓋章未必靠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