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涉嫌 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近日,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行驶至一肯中某村与某交界路段处停车打电话过程中,与驾驶校车的姜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致姜某某身体损伤。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1mg/100ml。经宁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姜某某人民币1万元,获得姜某某的谅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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