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起政府采购举报事项均不成立,具体请看下文监督部门解释

天津三起政府采购举报事项均不成立,具体请看下文监督部门解释


一、

天津财经大学教学科研楼会议室家俱项目


一、项目编号

TGPC-2020-A-0161

二、项目名称

天津财经大学教学科研楼会议室家俱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天津财经大学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5号

当事人2(代理机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当事人3(成交供应商):天津市东方华雅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罗马花园B座1-803室

四、基本情况

因供应商举报,本机关依法对天津财经大学教学科研楼会议室家俱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0-A-0161)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基本情况:经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于2020年6月10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举报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算金额81.1万元。2020年6月23日,代理机构组织举报项目竞争性磋商,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磋商。经磋商小组磋商和综合评分,最终确定当事人3为成交供应商。

2. 主要举报事项:

成交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及相关材质的检测报告与所提交的线控折叠桌架及培训折叠椅(带写字板)不一致,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关系,存在造假的可能性。因评委没有能力验证检测报告及生产设备是否真实有效对应投标产品,从而造成高价成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关于举报所称检测报告及生产设备无对应响应产品问题,本机关认为,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生产设备的图片及发票、材质和成品的检验报告以及样品,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了评审,未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同时,举报人未提供关于成交供应商不具备生产响应产品和样品能力的证据,也未提供该样品为佛山市某公司生产的证据,该举报问题不成立。关于举报所称高价成交问题,举报项目的预算金额为81.1万元,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为78.511万元,未超出预算,同时未发现评审过程存在违法问题,且举报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该举报问题不成立。综上,举报事项不成立。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天津三起政府采购举报事项均不成立,具体请看下文监督部门解释

二、天津市园林绿化研究所生物药剂采购项目


一、项目编号

XYGK2020112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园林绿化研究所生物药剂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天津市园林绿化研究所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01号

当事人2(代理机构):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79号利和大厦7层

当事人3(成交供应商):赤峰中农大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开产业开发区2号(农大街1号)

四、基本情况

因供应商举报,本机关依法对天津市园林绿化研究所生物药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GK2020112)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基本情况:经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于2020年6月5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投诉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17万元。2020年6月16日,代理机构组织投诉项目进行磋商,并于2020年6月17日在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赤峰中农大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交金额116.87万元。

2. 主要举报事项:

(1)举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而成交供应商自己参加磋商然后又授权自己名下的2家公司参与磋商,因此,举报项目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家;

(2)举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产品参数和农药登记证登记范围须含有林木害虫”,而1%苦参碱可溶液剂登记林木害虫的全国只有2家,不具备组织磋商条件;

(3)举报项目磋商文件关于“响应文件中提供能够证明所投产品性能质量的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等”的规定,设定的门槛太高,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予以答复;

(4)成交供应商自2018年至今连续3年中标,请采购人给予答复;

(5)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关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若进行最后报价的不同品牌供应商不足三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作出解释;

(6)中国农药信息网上可查的1%苦参碱可溶性液剂在林木登记上有2家,而成交供应商提供了大于3家的虚假图片证据,请予以查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关于举报事项1,举报项目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性磋商,其响应产品均为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且未发现该3家供应商存在举报人所称的授权关系,举报人也未向本机关提交任何证明举报事实存在的证据。因此,该举报事项不成立。关于举报事项2、6,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及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除举报人列举的2家公司的1%苦参碱符合采购需求外,至少2家公司生产1%苦参碱,且根据农药登记证信息看,前者的使用作物/场所包含杨树,后者的使用作物/场所为松树,均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因此,举报事项2、6不成立。关于举报事项3、4、5,该举报事项属于举报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咨询或质疑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事项。综上,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决定:举报事项不成立。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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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采购维保服务项目


一、项目编号

0615-204120080149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采购维保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

地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贤街51号

当事人2(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50号信德大厦403室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天津展鹏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南路海门大桥收费站办公楼

四、基本情况

因供应商举报,本机关依法对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采购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149)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举报事项:

(1)中标供应商在参与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采购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087,以下简称关联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但未受到相应处罚,造成在举报项目中再次继续参与采购活动;

(2)代理机构在对举报项目采购时,对关联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求进行了修改,存在为特定投标人设置采购条件的可能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关于举报事项1,本机关认为,当事人3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服务人数为26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明该26人为该公司员工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举报人所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无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关于举报事项2,本机关认为,举报项目招标文件中取消了关联项目投标文件中关于服务人员为投标单位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等规定,属于放宽供应商投标条件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竞争,举报人认为举报项目招标文件未设置上述条款指向特定投标人的说法尚无证据支持。同时,未发现举报项目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举报事项不成立。综上,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决定:举报事项不成立。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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