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重看《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学会用进化的中国法制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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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是我国第一部以家庭暴力为题材的电视剧。在2001年的当时,该类题材非常新颖,因此在家庭伦理剧中异军突起,成为当年看话题最盛的电视剧。其实,何止是当年,即使是现在,这部剧以及冯远征老师塑造的男主安嘉和都是家暴男的"代言人",也是一代人的童年阴影。

甚至,近20年过去了,人们再提起“家庭暴力”的话题时,冯远征老师的“安嘉和”依然会躺枪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被谈论最多的除了冯远征老师的殿堂级演技外,还有就是家庭暴力的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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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家庭暴力不是个体性事件,而是一项全球性社会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球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

2019年11月,网红博主宇芽遭受家暴的视频在网上曝光,一时间,家庭暴力的话题又被旧事重提,网民们对家暴者的声讨甚嚣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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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禁好奇,为什么家暴就是屡禁不止呢?为什么施暴者总是暴力成瘾屡教不改呢?面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接下来,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大家全面解析上述问题:

  • 什么是家庭暴力?我们真的了解它吗?
  • 为什么会发生家庭暴力即它的心理学成因是什么?
  • 针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法律救济是什么?
法眼重看《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学会用进化的中国法制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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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暴力?我们真的了解它吗?

《反家暴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老生常谈了,但是从立法上为其下定义,却是第一次。那么,究竟在法律层面上,什么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1、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包括夫妻之间、前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同居恋人之间、同性伴侣之间、公婆与媳妇之间的相互暴力行为,均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不要简单的把家庭暴力看作只是夫妻之间的暴力,法律对家暴的范畴是做了扩大解释的。

2、身体的直接暴力,这很容易理解,即是殴打、捆绑等直接动粗的行为。

3、冷暴力,即精神折磨。此类暴力行为,具有内显性和长期性。包括,长期的谩骂、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对人的精神伤害胜于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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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性暴力,这是《反家暴法》最新规定的一种暴力行为。指的是,夫妻或伴侣一方,在对方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强迫对方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即使是夫妻之间,性的权利也是被保护的,法治社会根本不存在"履行夫妻义务"一说。

5、经济控制,即一方对另一方长期实施经济制裁,俗称,限制零花钱。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一方是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的。司法实践中,深圳市某区法院,曾因经济控制而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例。

由此可见,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作了扩大解释,超出了我们一般人的认知,这对公民个人来说,是件好事,这说明法律对个人权利的的保护比我们想的更全面,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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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发生家庭暴力,即它的心理学成因是什么?

1、暴力,是一种社会习得,尤其对男性而言。

韦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史》中写道“社会对男性提出的要求之一是,可能利用身体力量解决冲突。”

例如,杀敌报国、士为知己者死、肝脑涂地也在所不惜等。但是,当社会群体中的男性将这种文化泛化之后,习惯用身体力量去解决冲突时,必然会生成暴力。

虽然,施暴者之所以成为施暴者的心理成因是很复杂的,但也有很多共同心理特质,潜藏在施暴者的潜意识中。

1)自卑心理

自卑心理本身并不会成为问题症结,相反,如果能够将度把握好,还可促使进步。然而,自卑一旦成为疾病,则会成为暴力行为的根源。 ——阿德勒《自卑与超越》

施暴者潜意识中的自卑感,是他们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情绪。这种情绪使得施暴者陷入一种无能感,因此,一旦出现矛盾或冲突,施暴者便无法直面自身的脆弱,只能这一切归咎于他人或社会,他们经常会说“都是你的错”、“社会对我不公平”等,然后以暴力的方式掩饰和宣泄自己的无能感。

2)隐性的憎恶心理

台湾的制怒中心,曾经针对施暴者进行过调研,让他们用几组词语来形容异性。结果其中,褒义词占 25%,中性词占 16%,贬义词接近 60%,每个贬义词几乎都能投射出男性从心底对女性的一种厌烦或憎恶。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潜在心理?

首先,与施暴者童年的经历有关。绝大多数施暴者均于童年、青少年时期受到过来自家庭或外界的不良影响,导致他们在深层心理上对异性产生了不懈或蔑视。

其次,来自现实的刺激对施暴者的影响。几乎每位施暴者都会从现实生活中感到来自异性的压力、威胁和伤害,因此,他们会将自己在社会竞争中的失败,归咎于女性的社会参与,进而心理失衡,便将这种憎恶泛化为对身边的女性的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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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理性思维

施暴者对所遇到的事情产生不良的反应,实际上是一个非理性的、带有偏见的、过分主观的思考历程。——吴丽娟《让我们更快乐:理性情绪教育课程》

实践中,导致暴力行为的非理性信念最基本的就是性别偏见和歧视。

当这两种非理性信念与施暴者不良的心理情绪相结合,势必会产生非理性行为,即暴力行为。

4) 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首先,施暴者自己处理情绪线索的能力不足,难以理清自己暴力行为的根源,其实是不良情绪使然。

其次,绝大多数的施暴者,长期压抑自己的情绪,并且不善于表达自己。因此,他们面临冲突时,无法清晰的表达自己的不良情绪,有不懂得自我疏导,只能用最直接的暴力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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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的习得性无助

习得性无助一词源于心理学家马丁·沙利格文(Martin Seligman)在 20 世纪 60 年代的一次试验。该实验表明,长期的暴力行为,会让受虐者对暴力行为产生“心理瘫痪”——与其无用的反抗,不如静静的忍受。

家暴受害人对暴力的忍受和顺从,也是助长暴力的诱导因素。施暴者已经失衡的心理,不会因为受害人的忍受而有所改变。因此,才会有“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说法。

3、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现象

有家庭暴力存在的家庭,子女发生精神障碍和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家庭整体关系出现的问题导致家庭动力系统产生了扭曲和家庭疾病的代际遗传。

个体行为并非独属于自己的行为,而是对周围社会的一种模仿,从这个角度来看,施暴者也是社会环境和家庭疾病的牺牲品,即现在的施暴者,很有可能是过去的受害人。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之所以会产生,追本溯源,主要是施暴者不良的心理反映。诚如久世敏雄在《家庭关系的心理透视》中写的那样“家庭成员过着衣、食、住、行等方面共同的生活,保持着密切关系”,因此,学会正确管理自己的情绪,用正确的方法疏导不良情绪,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如此才能建立健康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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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法律救济是什么?

众所周知,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行为有《刑法》制裁,欠债还钱等民事侵权有《民法典》约束,那么家庭暴力呢?是否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呢?还真有。

2016年3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的方式治理家庭暴力现象,也是第一次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专治家暴的法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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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法律强制措施。就是说,如果某人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那他就必须遵守保护令内容,否则,他将会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例如训诫、罚款、拘留,甚至有期徒刑等。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作出的。也就是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旧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措施。

第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时间为24小时至72小时。只要申请人的申请被法院所受理,法院就会在24至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自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就处于受到法律保护的状态。

第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程序,并不以诉讼为前提。

制止家庭暴力,具有时效性,不可能先去起诉,再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法律赋予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独立的程序。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任何前置程序,直接去人民法院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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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看似只有三个条件,但其实内涵非常丰富,我来为大家一一解析。

1)明确的被申请人,即遭受家暴的受害人本人,如果受害人是行动不便的老人、儿童等,则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

2)有具体的请求,即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包括要求施暴者停止侵害、远离自己及亲属、迁出住所等。

3)也是最重要的

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遭到了家暴行为,或者证明自己有遭受家暴行为的现实危险,即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之中,具有隐蔽性,外人难以帮忙取证。因此,受害人在遭受家暴行为或家暴威胁时,应当提高自我留存证据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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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笔者教大家几种家暴证据的取证的方法:

报警记录如果遭到家暴,首先应想到报警。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现在公安机关接到遭受家暴的报警电话后,是必须要及时出警的。如果当场能够认定为属于家庭暴力情形的,公安机关就会向施暴者出具《家暴告诫书》,这些都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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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证人证言在遭受家暴时,要尽可能大声呼救,如果被邻居听到了,则可作为日后的证人证言。

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的调解笔录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在遭受家暴期间,受害人可以寻求当地的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的帮助,请求出面调停,这些机关的调解记录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使用。

就诊记录受害人去医院就诊、验伤时,要保存好相关就诊记录、收据、处方等医疗记录,并向医生陈述受伤经过,要求医生把受伤自述内容记入病例。同时,自己拍下伤情照片,并保存好。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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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及录音录像如果施暴者曾通过微信、短信、QQ等实施过威胁,要将这些信息保存好。如果有机会和条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施暴过程。

施暴者写的保证书施暴者向来反复无常,施暴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事情发生之后又心生悔意。此时,可以要求其写下保证书。这份“保证书”就属于证据规则中的“自认”,一定要保存好,以备不时之需。

切记,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受害者的一时心软,很可能助涨施暴者的嚣张气焰。遭遇家暴时,不要忍气吞声,要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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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无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几何,它都是法律认定的违法行为。避免陷入家暴的漩涡,既要需要避免将自己置于家暴的环境中,更要学会保护自己免于暴力。要深刻的认识到,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至上,任何所谓的村规民约、家规家法,都不得逾越国家法律的警戒线,“法不进家门”的时代已经终结。因此,个体要改变观念,当遭遇家暴时,不要一味的顺从,应勇敢的对家暴说“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只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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