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核查如何界定收入和支出匹配的問題

問:曉敏老師,會計核算時講收入與成本、費用匹配的問題,計算所得稅的時候需要考慮這個問題嗎?可否以多發出銷售貨物的方式增加成本,以達到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呢?

答:不可以。

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核算是有相關性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也要求收入與成本、費用相匹配。

這裡的匹配包括兩種,一種是性質內容的匹配,即應稅收入應與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匹配;不徵稅收入應與為取得不徵稅收入發生的成本費用匹配;免稅收入應與為取得免稅收入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匹配。二是期間匹配,即收入發生的期間要與成本、費用、損失發生的期間相匹配。當期的收入應在當期申報,相應的,當期的成本、費用損失也應在當期扣除,不允許提前或滯後扣除。

所以,您所說的這個辦法是不可取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採用這種辦法,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這種行為屬於偷稅,如果造成少繳稅款的,除了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還要被處以罰款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形式責任。

相關規定

《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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