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的借條還有效嗎?

撕毀的借條還有效嗎?

自古以來,誠信就是我們的重要傳統美德。誠實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品格,也是市場經濟、法治經濟的內在需要。孔子言:“言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今天,在經濟社會發展轉型期,誠實守信顯得尤為重要。今天給大家講述的是借錢不還而且撕毀借條的一個案例。

案 情

苗小強和王曉東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苗小強考上了大學,在某單位任職,過著安逸但並不富裕的生活。王曉東初中畢業後在社會上打拼,也有了自己的生意。兩人在同一個城市生活,又是兒時的夥伴,經常相聚談心。2015年的夏天,王曉東打電話告訴苗小強,最近他上了一批貨,資金週轉有些緊張,請苗小強幫忙。苗小強二話沒說,把家裡僅有的存款5萬元借給了王曉東,王曉東出具了借條,借條上載明:今借苗小強人民幣50000元整,三月內還清。落款時間為2015年6月27日。

撕毀的借條還有效嗎?

三個月後,苗小強打電話給王曉東催問了還款的事情,王曉東答應說,再過一週就能還上。苗小強想,朋友有困難,拖延一週就一週吧。時間過了一週,王曉東沒有還款的跡象。於是,苗小強再次打電話催問,王曉東說資金確實困難,再寬限兩週。

撕毀的借條還有效嗎?

一週後的一個清晨,王曉東打電話給苗小強說:“我在家你過來拿錢吧,把借條帶著。”苗小強立馬騎車前往王曉東家。到了王曉東家,王曉東說:“你把借條給我,我給你拿錢。”苗小強沒有多想,就把借條給了王曉東。令苗小強意想不到的是,王曉東把借條撕毀扔進垃圾桶裡,卻對苗小強說,現在沒有錢還他,並拒不重寫借條,苗小強在傷心無奈的情況下,將被撕碎的借條從垃圾桶裡撿了出來,並撥打了110報警。在此期間,王曉東趁機離家。無奈之下,苗小強將借條粘貼後,於當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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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理

在法庭審理階段,苗小強訴稱,被告王曉東借錢不還,還將借據撕毀並扔進垃圾桶。請求判令被告王曉東還款。被告王曉東辯稱,為了歸還苗小強的借款,當天向朋友劉某借了4萬元,加上自己的積蓄1萬元,在家中等苗小強來取。苗小強來到我家,雙方一手交錢,一手歸還借據。我拿到借條後,就將借條撕毀扔到了垃圾桶中。沒想到苗小強將我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紙片撿了出來,粘貼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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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撕毀的借條還有沒有證明力?

本案中,借條雖是被告撕毀,原告及時進行了粘貼,使借條仍保持了證明原被告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無須通過專業的技術手段辨認所記載的文字。借條這一證據並不具有證據形式上的瑕疵。況且原被告對借款事實陳述一致,在另一角度上證明了借條的客觀真實性。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是誰主張,誰舉證,原、被告均認可借條是被告撕毀,但對撕毀的原因雙方各執一詞,撕毀借條的原因和過程已無法查明。但被告對借貸的事實已經確認,被告提出與原告相反的已經還債的主張,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頒佈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中所體現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承擔原則,舉證責任也就相應地轉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證明其還款的事實客觀存在,就能夠取得訴訟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負有舉證證明其清償過債務的責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還款的證據,只對借款作出還款的抗辯,並且其抗辯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對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乃至敗訴的後果,應認定原告提供證據的效力。

對本案事實認定還涉及“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問題。其基本原則是,凡證明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高的,主張該事實發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相對人應就該事實的不發生負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告主張借條被撕毀就能證明已經還清借款,這僅僅是一種慣常做法,二者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即:還清借款未必一定導致撕毀借條,而撕毀借條也未必一定是由還清借款引起的,加之被告陳述中提到當日向朋友借款用來還款,經查並無充分的證據,所以被告的該項主張不充分。

撕毀的借條還有效嗎?

此外,從案發的時間看,原告在借條被毀後馬上撥打“110”,在110警車來現場後,被告故意躲避警務人員的詢問,至此被告的行為存在很大疑點。因此,被告還款撕借條的陳述不可信的程度高於原告的解釋。綜上,從蓋然性標準來看,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效力應當予以認定。最終,經法院判決王曉東歸還苗小強借款。

本案拷問的是當事人的誠信和契約精神。契約的精髓是誠信。現代社會離不開契約,而契約又是以誠信為前提,契約若無誠信作保障,也是廢紙一張。我們只有堅守誠信品格,自覺遵守契約精神,才能在市場經濟中贏得陣地,在社會中贏得信譽,反之,誰違背契約精神,誰就會自飲苦酒。


來源:濟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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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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