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橫禍”讓人心驚膽戰:高空拋物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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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之上的“飛來橫禍”接連不斷

平房矮屋的時代已然成為過去,處處都已經是高樓林立,人們的居住環境跟以前對比可以說是天差地別了。小區的樓盤建設也更加註重帶給住戶舒適的體驗感,電梯的安裝也讓各類小區的樓盤越起越高。原本高樓盤的設計也不失為是更好利用土地資源、提供更多房源的一種好方法,但隨之卻也引發了新的問題與隱患。

原本對於小區居民來說,在閒暇之餘或是茶餘飯後可以和家人在小區內散散步,或是在公共設施處做做運動,好好地放鬆一下身心,不過是一件稀鬆平常的小事。但這件小事,卻很可能讓居民們一不小心就遭到“飛來橫禍”——幸運一點的,也許只是一些紙巾、垃圾袋從天而降;但也有可能會是各種讓人意想不到的東西,從不知道什麼地方就被擲出,一旦砸中人,後果簡直不堪設想。這樣的“飛來橫禍”,恰恰是許多小區居民都很難察覺到的,也正因如此,其帶來的嚴重後果也遠超乎人們的想象。

有研究表明:如果將一枚50克的雞蛋從4樓往下拋,會將人的後腦勺砸出一個大大的腫包;如果將雞蛋從18樓拋下,就能砸破人的頭骨;要是是從25樓拋下,則可能會致人當場死亡。一枚小小的雞蛋,因為有了高空向下的俯衝力便可以有如此巨大的殺傷力,更不要說是其他體積更為龐大、密度更高的物體,一旦在高空拋下會對樓下走過的無辜者造成多大的傷害。而近年來,關於高空拋物的新聞也頻頻發生,因為高空拋物而受傷甚至是死亡的事件引起了更為廣泛的關注與反思:為什麼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了,“飛來橫禍”卻也越來越多了呢?

走在當代社會的街道上,放眼而去盡是高樓,這樣的“高空炸彈”卻可能在任何一個時間段,就從不知道那一層樓被拋下,誤傷恰好經過該地的路人。而我們難道,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只能每次都得戴上安全帽才出門,才有可能躲過這“一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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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遭重懲 鄰居或要共擔責

在嚴謹的法治社會里,“高空拋物”這種行為首先便是違反道德與文明準則的,這種行為不僅是一種令人反感的不文明行為,更加會破壞了小區整潔的環境,無形之中增加了環衛工人的工作量。其次,“高空拋物”一旦造成人員受傷或是死亡,又是遭受什麼損失,無論是誰,都必然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嚴懲,要為自己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果是拋物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那麼拋物者則可能會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飛來橫禍”讓人心驚膽戰:高空拋物將受到法律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而在審理關於“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案件的過程中,最難的關鍵點就在於,要確定責任主體人究竟是誰。但是在很多時候,由於沒有辦法管理和確定建築物的高層情況,監控盲區的高空領域中發生的“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之後,往往很難直接找到事件的責任主體人。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以及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相關規定,如果墜落物的所有人或是相關的管理者,無法舉證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或不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同樣也會被視為是相應的責任主體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一旦在某小區發生了“高空拋物”傷人、致人死亡或是造成他人損失的事件發生時,在無法確定拋物者究竟是誰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受害人,整棟樓的住戶居民以及該小區的相關物業管理人員都需要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在“一人拋物,鄰居遭殃”的制度規定下,既能夠讓受害者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以及獲得相應的賠償,同時更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讓更多的人關注“高空拋物”這一社會問題,讓更多的人都自覺抵制“高空拋物”,鄰居之間起到更好的監督提醒作用。這既是對於居民安全的保障,也是更好維護小區環境衛生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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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高空拋物”現象 需要你我他共同努力

然而,要想完全的杜絕“高空拋物”現象,僅僅靠法律的有力嚴懲是遠遠不夠的。“高空拋物”構成的危害關係到每一位公民,這不僅僅是相關管理人員需要重視的問題,更是需要每一位公民都參與進來,共同合力打擊的行為。為了每一個人都能放心大膽的走在路上,讓每一位居民都能輕鬆愜意的行走在自己的小區內,徹底杜絕“高空拋物”的發生,需要你、我、他,我們的共同努力!

首先是對於各個小區的管理人員,例如物業管理人員,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向居民做好宣傳工作,及時宣傳“高空拋物”會帶來的危害,提醒居民不要進行高空拋物。同時,也要強化監督,儘可能的確保能準確問責到相關的高空拋物者,以更好的對其進行提醒警示。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也要定時檢查和維修相關的高空基礎設施,排除相關的安全隱患,最大程度的避免隱患發生。

而作為居民的我們,首先必須要了解“高空拋物”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樹立起公民意識,勇敢地承擔公民責任,為更好的維護小區公共安全以及環境衛生情況貢獻自己的力量。每一位居民都要樹立起安全意識,定時檢查自己家的窗戶、欄杆等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及時將陽臺上可能會造成高空拋物事件發生的物品轉移到室內,最大程度的保障他人以及自身的安全。同時,也要儘自己的能力,呼籲更多的居民或是家人重視“高空拋物”的問題,做好相關的思想宣傳,讓更多人都樹立起拒絕“高空拋物”的安全意識。同時,作為小區的一員,也要承擔好監督職責,一旦發現有安全隱患,及時向相應的住戶或是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員反映,共同保障小區所有居民的安全!

“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且可恥的行為,小則會破壞小區居民的公共生活環境,大則會傷人害己,讓無辜的人以及自己的左鄰右舍都“遭殃”。日子越過越好的今天,我們文明意識也應當在不斷提高,而不該是讓“高空拋物”的新聞不斷髮生;樓越住越高,人們也一定更加希望的是住在一個安心而又溫暖的家中,而不是隨時隨地提防著,高處的某個窗口又拋下什麼物品砸中自己。“飛來橫禍”不是我們想要的安全家園裡應當存在的現象,杜絕“高空拋物”的惡習也並非是我們想象中的那麼困難。讓我們都勇敢的承擔起自己應該承擔的居民職責,共同攜手抵制“高空拋物”的不文明現象!


作者:馬心如

筆名:一 一

指導:我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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