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是公司的救命稻草?這種保險待遇也不能少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有些公司為了留住或吸引高能力的人才,會給他們提供一系列良好的福利待遇,比如住房補貼、補充醫療、意外保險等,這樣對於企業未來的發展是有幫助的。當然,不排除有些企業是為了轉移或規避風險而購買意外傷害險,在現實生活當中這種企業有眾多。下面這個案例就會告訴你,企業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險後到底能不能規避法律風險?其實,意外傷害險並不是公司的“救命稻草”。一起了解一下案情。

意外傷害險是公司的救命稻草?這種保險待遇也不能少

【案情分析】

2011年11月,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灣公司)與浙江鑫隆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隆公司)簽訂委託招聘合同,約定鑫隆公司為水灣公司名下6艘船舶招聘遠洋船員。

2012年7月8日,安東衛與鑫隆公司簽訂大管輪聘用合同,約定鑫隆公司招聘安東衛為遠洋大管輪職務船員,鑫隆公司負責為安東衛投保人身意外險,如在聘用期內發生因工傷亡,按有關意外保險條款執行。

2012年8月22日,水灣公司作為投保人,為包括安東衛在內的48名船員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項目為額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額為60萬元。

2012年9月,安東衛等14名船員被派遣至輪上進行遠海捕魚作業。2013年8月5日,輪船在法屬波利尼西亞南方群島拉帕島附近海域遇險側翻。2014年1月16日,安東衛被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保公司向安民重和蘭自姣實際支付了安東衛身故賠償金60萬元。

2014年12月10日,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水灣公司與安東衛存在勞動關係。

2015年3月16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安東衛屬於工傷。

安民重是安東衛的父親,蘭自姣是安東衛的母親。蘭自姣肢體殘疾等級為3級。

安民重、蘭自姣請求判令水灣公司支付拖欠安東衛的工資及獎金,以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理由】

意外傷害險是公司的救命稻草?這種保險待遇也不能少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認為:

安東衛受水灣公司聘用在輪上進行遠海捕魚作業,安東衛與水灣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水灣公司沒有為安東衛買工傷保險,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水灣公司應向安民重和蘭自姣支付安東衛依法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水灣公司雖然為安東衛購買了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並與安東衛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在聘用期內如因工傷亡,按有關意外保險條款執行,但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通過當事人協商予以免除。安民重和蘭自姣以意外傷害保險單受益人身份取得商業保險賠償金後,仍有權主張工傷保險賠償。水灣公司關於安民重和蘭自姣已取得60萬元商業保險金即無權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金的抗辯不能成立。

廣州海事法院判決:1.水灣公司向安民重、蘭自姣支付安東衛的工資、獎金共計26709.2元;2.水灣公司向安民重、蘭自姣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520808 元;3.駁回安民重、蘭自姣的其他訴訟請求。

水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該規定,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水灣公司的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變相免除。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又進一步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在水灣公司未為安東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水灣公司應向安東衛的父母安民重和蘭自姣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水灣公司為安東衛購買的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性質上是水灣公司為安東衛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負有的法定的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釋並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由此可見,上述規定並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水灣公司稱安民重和蘭自姣同時獲得保險金和工傷保險待遇屬一事二賠、違反公平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水灣公司向安民重和蘭自姣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正確,予以維持。

如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意外傷害險是公司的救命稻草?這種保險待遇也不能少

大家首先必須知道的是,工傷賠償的標準是必須在鑑定過工傷等級之後才能給予賠償的。很多人在不幸發生了工傷時,又和企業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不排除有部分公司可能就會以此為由拒絕理賠,所以在此前提下,大家需要做好以下準備。

1.及時報警。做好出具證詞能證明自己工傷。

2.準備材料。保留醫院的發票數據及工傷賠償所需要的必備材料。

3.補籤合同。大家一定要知道,發生工傷時必須要證明自己與公司存在一定的勞動關係,而勞動合同是唯一的途徑,所以沒有的一定要將合同補簽好。

在做好上述充足的準備之後,就可以協定賠償標準了。一般來說,工傷賠償的標準最主要的還是看工傷鑑定的等級,等級越高,賠償金額就越多。不過,由於全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數據存在差異,各地區的工傷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以當地標準為依據。

通過上述案例的判決大家是不是對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有了更多的瞭解了呢?受工傷的員工可以獲得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雙重賠償。如果公司為了規避風險不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當員工出現工傷時,仍要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所以,公司給員工購買了意外傷害險後並不會萬事大吉,工傷保險待遇照樣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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