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2020年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實施方案

根據《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32號)和《安徽省民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生工程項目化精細化申報管理的通知》(民生辦〔2019〕12號)等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等流動遇困群眾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和以人為本、政府負責、嚴格監管、協同配合、標本兼治的基本原則,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責任體系,加強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通過推進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領導責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監管責任體系,加強區域和部門救助聯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積極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銜接,加強源頭治理和綜合施策,預防和減少外出流浪乞討現象,不斷加強和改進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及時有效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實現流浪乞討人員應救盡救,切實保障好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實施內容

(一)救助範圍。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於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員,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和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

(二)救助內容。根據救助對象實際需求,按照自願、無償原則,提供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源頭預防、反家庭暴力庇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救助服務。

(三)經費籌措。年初,縣、區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救助管理工作情況,科學合理測算年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總額,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後的差額部分由縣、區統籌解決。同時,各縣、區應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資金確保救助管理機構正常運轉。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領導協調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協調機制,有效發揮協調機制作用,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部門聯動,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轄區內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和決策向地方黨委報告。民政部門承擔協調部門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縱到底、橫到邊地織密編牢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救助網絡和責任體系。

(二)強化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機制。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職責,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人員,應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並履行書面交接手續,護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得其同意。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立即通知急救機構,必要時可直接護送至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及時通知屬地救助管理機構到醫療機構甄別其身份。對不願接受救助的,應告知其救助管理機構聯繫方式和求助方式,並視情記錄勸導情況。對違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規定的行為,要依規依法處理。

(三)優化救助服務供給。救助管理機構應按照要求採取在全國救助尋親網、今日頭條發佈尋親公告,報請公安機關採集DNA比對、採用人像識別等方式方法,切實做好無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員身份查詢和尋親服務工作。對於在站長期滯留人員,應充分利用現有設施開展照料服務,站內條件不足的,民政部門應優先選擇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養老、精神康復等機構承擔託養服務。要區分對象身體狀況、年齡、性別等情況實施分類託養。各地要根據託養人員自理能力,參考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照料護理標準,綜合考慮特殊人群的床位費、康復費等各類成本和託養機構合理收益,科學核算託養費用。醫療救治費用由救助管理機構據實結算。

(四)強化源頭治理機制。綜合採取社會救助、社會治理手段,做好流浪乞討現象源頭預防工作,銜接社會救助政策解決返鄉受助人員存在的困難,恢復因長期流浪被註銷戶籍人員的戶籍。

(五)強化落戶安置機制。對無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留超過3個月的,由救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請同級政府安置。對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供養範圍,由救助管理機構轉移至當地政府設立的具備相應供養條件和能力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屬於未成年人的,必須轉到兒童福利機構供養,並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作為困難群眾保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履行屬地領導管理責任並強化監管,加強對各部門的組織領導,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要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具體研究,積極解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做到流浪乞討人員弱有所扶。

(二)強化部門監管。市縣兩級民政部對所轄的救助管理機構承擔主要監管責任,完善負責人定點聯繫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機構、託養機構、合作醫療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對於救助管理機構和託養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部門職責,依法對其治安、消防工作進行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對其疾病防控和內設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醫療康復及護理進行監管,根據需要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內設食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管。財政、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宣傳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導社會預期,展現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線、救急難的惠民實效。民政部門要密切關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動態和發展趨勢,積極組織實施救助管理機構“開放日”活動,並把開放活動範圍覆蓋到託養機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聽取多方評價,吸取意見建議,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救助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救助服務,進一步優化救助公共服務供給側結構。

(四)強化責任追究。對相互推諉、不履行救助職責,造成流浪乞討人員未能及時得到救助服務的,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負有強制報告義務而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員和受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死傷等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救助管理機構滯留人員站外託養和醫療救治工作疏於監督管理,造成被委託照料人員或醫療救治人員非正常死傷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對因源頭預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討人員返鄉後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地區,要追究該地區相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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