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拒絕後,員工強行請事假,公司能否以此辭退員工?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2016年10月25日,李某產假結束,因家裡沒人照看小孩,李某向公司請年休假10天,公司同意其休年休假。

年休假到期後,李某仍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聯繫李某,李某想再請一個月的事假,公司沒有批准李某的事假。

人力資源部向李某寄送了《限期返崗通知書》,李某簽收了該通知,但仍不上班。

5天后,公司以李某曠工5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辭退了李某。

被公司拒絕後,員工強行請事假,公司能否以此辭退員工?

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李某認為自己家裡沒人照看小孩,請一段時間的事假是合理的,公司不批准其休假的行為不但不能彰顯公司的人文關懷,還侵犯了她休息休假的權利。

公司認為公司有權不予批准員工的事假,李某未經批准事假,擅自不來上班,構成了曠工5日,公司辭退是合法的。

勞動仲裁的最終結果是:公司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以上是案例簡介,我們來分析下:

員工遇到特殊情況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以向公司請事假,但批准權在於公司。

員工提出請事假的,原則上應由本人事先親自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審批單》,明確請假的類型、事由、請假的時間,再由公司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核批准。

批准的,就可以休事假。

如果沒批准的,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批准續假而逾期不歸的,就應按曠工論處。

被公司拒絕後,員工強行請事假,公司能否以此辭退員工?

案例中,李某在產假期滿後,先是請了10天的年休假,公司已經批准了,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李某的實際情況。李某休完年休假後,又要請一個月的事假,但公司還要考慮李某所在崗位的工作需要。所以,這種情況下,公司不批准李某的事假,也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有批准事假的決定權,但這個決定權,並不是冷冰冰的。

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

張某在老家的母親生病了,無人照看。張某於是跟公司提出要請半個月的事假,回去照顧母親。

公司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說生產旺季,不批准張某的事假。

張某無奈之下,自己就回老家去了。

5天之後,公司以張某請事假未批准就離崗,屬於曠工,張某的曠工5日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辭退了張某。

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的結果是:雙方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被公司拒絕後,員工強行請事假,公司能否以此辭退員工?

所以說,公司有批准事假的決定權,但這個決定權,並不是冷冰冰的。案例中張某是基於母親生病無人照看才申請的事假,是符合倫理,這種情況下公司仍不批准事假的話,就說不過去了,也會讓其他員工感覺到冷血和寒心。

總結一下,關於員工請事假這件事,公司是有權拒絕事假申請,但還是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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