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工傷認定,必須蒐集的3類證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18條規定,職工身份是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性條件,而職工身份主要體現在勞動關係上。由此可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是認定工傷並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如果勞動者並非基於勞動關係而從事勞動,其在勞動中受到傷害則無法適用《條例》規定進行索賠。

因此,在現實中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一旦職工遭遇工傷,其所在單位不僅不積極施救,為職工認定工傷並給予相應待遇,相反,它們千方百計規避勞動關係,並以種種藉口逃避、降低職工工傷待遇。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及其親屬要維護其合法權益只能靠證據來證明自己應該享受的待遇。那麼,職工及其親屬究竟應當提交哪些證據來證明構成工傷以及應當享受怎樣的工傷待遇呢?以下三方面證據是必須收集並掌握的:

▌一、蒐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否則,就無所謂工傷。因此,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以該勞動合同為憑。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職工應當蒐集以下證據以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向職工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3、職工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5、載有職工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如含有職工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

6、職工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如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簽收快遞。

對於以上六項, 如無法蒐集到原件,可以採取複印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備用。

7、同事的證言。

8、錄音、錄像、照片。如職工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勞動關係事宜的錄音;職工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拍照和錄像。

9、網絡信息。如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職工與相關人員的QQ或微信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

10、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如職工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

▌二、蒐集構成工傷的證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相關證據。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屬於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三、蒐集與工傷待遇相關的證據

請工傷認定,必須蒐集的3類證據

1、治療費。包括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處方、醫藥費收據、住院費收據的明細單據等。

2、誤工費。如納稅收入證明、工資條。

3、護理費。員工住院期間的護理證明、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證明。

4、殘疾賠償金。員工自己申請傷殘等級鑑定的,要出具鑑定費的發票。鑑定後要求支付相應等級的傷殘賠償金的,要出具鑑定結論。

5、殘疾輔助器具費。出具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確認材料,以及購買這些輔助器具的正規發票。

6、喪葬補助金。提供火化費用的票據,但喪葬補助金並不是實報實銷,補助上限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一般應提交治療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如果員工是事故發生時當場死亡的,要提供法醫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如果是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醫學下落不明的,要出具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書;如果沒有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由於生活困難一次性預支公亡補助金50%的,要出具當地民政部門的關於生活困難的證明。

8、供養親屬撫卹金。要提交村委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況、扶養贍養關係證明,包括戶籍卡或者身份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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