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雙重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誰來賠?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任何用人單位都有為本單位的職工或形成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但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中,特別是內退、下崗職工為了生存而選擇再就業時,在勞動者與原來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原來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新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為勞動者再辦理工傷保險等手續呢?

今天,我們就陳某的工傷案例,來一起分析一下吧~

【案例】

陳某系A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協議,但A酒店公司未給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該費用一直由陳某下崗時所在的B公司負責繳納。現陳某在上班途中受傷,經某勞動局認定為工傷。

A酒店公司認為,陳某系B 公司下崗職工且B公司在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所以應當由B公司來承擔責任。

B公司認為,陳某已經從B公司下崗了,雖然B公司在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但是陳某與A酒店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系A酒店公司員工,應當由A酒店公司承擔責任。

那麼在此情況下,A 、B 公司誰來承擔陳某的工傷保險責任呢?

「工傷」雙重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誰來賠?

圖文無關


【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那麼,根據該規定,下崗、待崗職工又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該單位也應當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下崗、待崗職工在其他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該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A酒店公司未給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顯然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由A酒店公司承擔陳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雙重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誰來賠?

圖文無關


【律師點評】

本案中,陳某從B公司下崗後,到A酒店公司工作,並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協議。陳某作為勞動者,A酒店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雙方的勞動關係是非常清楚。因此,A酒店公司也應當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並且,陳某在A酒店公司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同時某勞動局作出的涉案工傷認定當然與A酒店公司有關。A酒店公司未給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顯然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應當由A酒店公司承擔陳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雖然法律對於這個問題並沒有明確工傷保險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有相關表述:“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並且,我們從保障勞動者權益

的角度出發,勞動者因從事新用人單位的勞動而遭受傷害,該用人單位應當成為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新用人單位不能以原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工傷保險而逃避責任。

各位粉絲們,這次的案例仍然是陳某受傷,但是確實一個全新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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