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解析】“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注意: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解析】本項僅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解析】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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