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這位老會計整理的太好了!


一 什麼是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要的一項成本費用。


二 業務招待費的列支範圍?


稅法上沒有明確界定業務招待費,通常來說招待客戶的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遊的費用等都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核算。


三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業務招待費扣除採用“雙限額”、“孰小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 業務招待費限額扣除基數包括哪些?


主營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企業經常性的、主要業務所產生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建造合同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等。


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是企業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情況下,其他業務活動的收入不大,發生頻率不高,在收入中所佔比重較小。


其他業務收入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出租固定資產收、出租無形資產收入、出租包裝物和商品收入等。


視同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包括(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二)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三)用於交際應酬視同銷售收入(四)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五)用於股息分配視同銷售(六)用於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七)用於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八)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收入(九)其他。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同時為了不重複計提,需要減去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


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查補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進一步明確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報表填報,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文件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文件規定,查補的收入屬於“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在補充申報時會填列到“銷售(營業)收入合計”裡。


收入、成本和費用均有其相應的發生年度,在其已實際發生的情況下,無論是否在財務賬冊上反映或者通過任何方式加以隱匿,均不能改變相應收入為其發生年度收入的事實。


現行稅法明確,前述扣除的限額是以年度“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的,而查補的收入屬於其發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當然應允許其作為計算扣除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基數。


五 籌建期無收入如何扣除業務招待費?


籌建期無收入可扣實際發生額6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關於籌建期的定義,財政部財法字[1999]第00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之日的期間。

財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發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治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

現行的稅法中,未對籌建期進行精準的界定。一般認為是從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

關於籌建期,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分別是領取營業執照之日、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開始投入生產經營之日。

結合不同的行業,可以大致按以下方法把握。

1、工業企業,由於需要建設廠房等基礎設施,所以生產設施建設完畢,並且購進原材料進行生產之前的時間,屬於籌建期間;

2、商業性質的企業,裝修好商場、購進商品之前的時間,屬於籌建期間;

3、服務性質的企業,由於沒有具體形式上的商品,開始經營之前的時間,可以視為籌建期間。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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