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個稅首次彙算清繳!為何有人補稅,有人退稅?

“你退稅了嗎?”

自4月初以來,這個話題刷屏了朋友圈和微博。由於疫情延宕一個多月的2020年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在各地陸續啟動,一部分人率先體驗了這項新政策,領到了退稅款。

這是中國個稅史上首次彙算清繳。所謂個稅年度彙算,是指居民個人將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合併後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除納稅年度已預繳的稅款後,計算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並進行稅款結算的行為。


哪些情況需要年度彙算?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1、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入是指不減除任何費用、扣除、稅款前的收入。對於工資薪金而言,通俗理解即為應發工資;對於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言,通俗理解即為稅前收入,而不是實際拿到手的錢。


三種情形無須辦理個稅年度彙算


而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1、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2、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對絕大部分 2019 年 1 月至 12 月固定在一個單位上班、領工資的納稅人來說,如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均已及時報送至單位,每月發工資時單位依法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年度內未發生大病醫療、捐贈支出的,納稅人年度預繳稅額基本與年度應繳稅額相同,這種常見的“工薪族”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如果不能確定自己全年預繳的稅款與應納稅款是否一致,可以登錄稅務總局官方發佈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根據引導進行相關操作,查看、確認或補充完善本人綜合所得相關收入、扣除等,系統可以自動計算出預繳稅款與應納稅款二者差額。需要退稅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申請退稅;年收入 12 萬元以上且補稅金額大於 400 元的,則需辦理年度彙算。


為何有人補稅,有人退稅呢?


第一種情況是納稅人在彙算時重新選擇年終獎單獨或合併計稅。

如2019年單位選擇將年終獎單獨計稅,A在彙算時,重新選擇了計稅方式,變為合併計稅。如果A的工資薪金本身很高,則會補稅,如果A的工資薪金適用的稅率低於原來年終獎單獨計稅適用的稅率,則會退稅。


第二種情況是全年收入不均衡。

如A的工資構成以提成為主,上半年月工資超過20000元,下半年由於經濟形勢不好月工資只有2000元,從全年來看,上半年多交了稅款,彙算時可以退稅。


第三種情況是補充申報專項附加扣除(預扣預繳時未足額享受)。

如2019年未及時填寫租房扣除等專項附加,或年度彙算時申報了大病醫療扣除或在次年才取得證書載明日期在2019年的可扣除證書。


第四種情況是有多項收入或者年度中途更換過單位。

從不止一家單位(集團內部調動也是從多家單位取得)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彙算時都可能產生退稅或補稅。


第五種情況是並非12個月每個月都有工資薪金收入。

如B上半年待崗在家,下半年在崗,在平時預扣預繳時,單位只給他扣除了6個月的基本減除費用30000元和6個月的專項附加扣除,在彙算時,可以扣除全年基本減除費用60000元和12個月的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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