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不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應向社會保險機構投訴!

案例:

聶萬清於2012年1月16日到思源水業公司擔任製造廠廠長,雙方簽訂了《勞動試用期協議》,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期限自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試用期工資為每月5000元。2012年7月20日,思源水業公司通知聶萬清因公司裁員,對聶萬清勸退。同日,雙方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思源水業公司未為聶萬清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不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應向社會保險機構投訴!


法律分析:

一,本人認為,聶萬清於2012年1月16日到思源水業公司工作,並簽訂了《勞動試用期協議》,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雙方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協議,即應視為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全部轉化為勞動合同期限。

社會保險費不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應向社會保險機構投訴!


二,雙方合同到期後,思源水業公司應及時與聶萬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但思源水業公司未與聶萬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思源水業公司應向聶萬清支付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7月2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聶萬清要求思源水業公司支付該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社會保險費不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應向社會保險機構投訴!


三,聶萬清要求思源水業公司交納社會保險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不予處理。本案中,聶萬清自願放棄要求思源水業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應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系自行處置自己的權利,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准許。

結語: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員工與公司因社保發生糾紛時,如需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向社會保險機構投訴,然後讓用人單位為自己補交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不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應向社會保險機構投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