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角度分析“李约瑟之谜”

“近代500年里,全世界838项重大发明中,没有一项来自中国。”

-------张维迎

中国屡次缺席“大国崛起”契机

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世界进入大航海时代后,曾先后出现九个霸权国家:即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和美国。然而,在15-19世纪这个霸权更迭的过程中,中国却每次无一例外的错过现代化崛起的机会。以上问题西方也有学者做过研究,其中最著名的当属英国史学家李约瑟所提出的“李约瑟之谜”:“为何现代科学体系和技术革命,每次都是发生在西方而非中国”?

从产权角度分析“李约瑟之谜”

实际上,中国明朝时期科技水平相比西方并不落后。早在1405年,就有了郑和下西洋的壮举。郑和将明朝皇权思想传遍东南亚,却未曾在南洋建立海上霸权,错过了引领时代潮流的契机。自郑和以后,中国就再没有以主角身份登上世界舞台。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中国千年来重农抑商的封建思维,长期满足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导致科技革命裹足不前;有人提出中国科举制度和八股文将知识分子思维禁锢无法进行理工科技创新;有人认为是中国明清政府的没落和整个19世纪被动挨打,导致中国没有稳定繁荣的环境无法孕育新科技诞生。

从产权角度分析“李约瑟之谜”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内在联系,也都有一定道理。然而,作为知识产权界人员,查询相关资料后,笔者认为更倾向于从产权制度层面分析这一制度给科技创新和传播带来的巨大效果,而这往往是被人们所忽视的。

工业先声——珍妮纺织机

英国在18世纪60年代开启世界工业革命先声,而这一壮举,是以机器代替传统手工业生产为标志:始于纺织业,然后逐渐向采矿、冶铁、交通运输等行业蔓延。“珍妮纺纱机”则是其中最具象征性的发明。我们就以这一技术从发明到传播为案例,看看产权制度在其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从产权角度分析“李约瑟之谜”

珍妮纺纱机发明者是一位普通手工作业者。有一次他干完活疲惫不堪的回到家中,无意踢翻了妻子的纺纱机,发现纺纱机由于惯性仍在转动,只是原本横卧的纱锭直立了起来。他从中获得灵感,设计出了一台纺机带动八个直立的纱锭的珍妮纺织机,由此极大的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是他的这一发明,起初并未给他带来好运,相反,因为造成大批纺纱工人由于劳动效率的提高濒临失业,导致愤怒的工人们将怒火发泄在发明者及其珍妮纺纱机上,并将其发明者赶出了家园。而后,这位可怜的发明家过了一段颠沛流离的生活,于1770年,终于时来运转------申请获得了珍妮纺纱机专利。从此,他有机会通过专利许可这一手段将技术传播开来。此后十多年间,珍妮纺纱机数量骤增至两万多台,其本人也获得了巨大财富。而后人更是将珍妮纺纱机的发明定为工业革命的标志。

这位发明者的发迹,或者英国工业革命的发迹,得益于1624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垄断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法律规定,发明技术的保护期限为14年,凡新发明创造,在保护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生产、制造、销售、使用这种方法,违者重罚。

事实上,《垄断法》颁布之后,英国纺织行业就出现了小高潮,具体时间表如下:

1716年,捻丝机发明并申请了专利;

1733年,飞梭发明;

1738年,新纺纱机发明并申请了专利;

1765年,珍妮纺纱机发明,1770年获得专利;

1768年,水力纺纱机发明并申请了专利;

1779年,骡机发明;

1785年,水力织布机发明。

我们认为,制度颁布后,市场从获悉、反应、接受、到主动迎合,需要一个长期沉淀过程,而18世纪时这个周期约为100年。

产权制度和科技进步

制度经济学认为,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包括鼓励创新和能够适当刺激个人创造思维的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发展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缺陷必然导致经济发展滞后。换言之,产权制度本身才是决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根本原因。这一论点,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点进行剖析:

从产权角度分析“李约瑟之谜”

1、理性人具有趋利本能

通俗点说,人的利己主义,是这个社会发展的潜在动力。若社会制度否定、压制个人对物质的追求欲望,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创新活力。经济学家哈耶克说过,”如果不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在生活中没有人会持续奉献最大的努力,除非从外部不断的施加压力”。工业革命的驱动者们,一开始并非抱着高瞻远瞩,成为世界改变者的姿态自居,引领科技革命,而出发点仅仅是因为“这一发明,能让本人获得更多利益”这一简单思维。而《垄断法》的颁布,则是将天才之火上浇上利益之油。那些天才的发明家可以从这部法案和先前受益者中得到明确的信号:将自身发明以公开的手段换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可以获取巨额财富,于是纷纷趋之若鹜。

2、政府提倡上述个人获利行为,予以法律庇护

光是发明者主观上渴望创新,其行为不被社会承认和鼓励是不够的。典型的例子则是珍妮纺织机发明者的境遇。可想而知,若没有《垄断法》的庇护,其发明者及其思维很可能被野蛮思维的人们扼杀在襁褓之中,发明者也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合法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财富。《垄断法》明确声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是知识的发明创造者依法享有的独占、排他和垄断权,拥有这种权利不仅使得自己的技术成果被有效保护,还赋予其垄断获取高额利益的权利,为发明者的创新之路铺平道路,从而使英国科技进步一日千里,日新月异。

比起西方,中国历代从未有过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出台。最早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在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洪仁玕所颁布的《资政新篇》有所提及,这已经比西方最早《垄断法》晚了二百余年。而且太平天国政权也仅是一个过渡性政权,很快走向灭亡,没有任何时间给当时蒙昧的中国人民进行消化、反应以及沉淀。总体而言,中国历来科技传播都是被局限在很小范围内,以特定的形式进行传播:如祖传秘方、传子不传女等形式,抑或是自发、偶然、非营利性的性质进行,而非从上而下的建立一套体制系统的推进创新,这必然不可能带来科技成果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因此以中国五千年历史来看,除了四大发明,其他科技创新乏善可陈。

以上是笔者对于“李约瑟难题”的分析。一个民族进步,需要有仰望星空的人出现,然而,如何让仰望星空的人受到激励和尊重,以及获得与其价值所匹配的财富和地位,也是不容忽视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李玉璧,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制与 “李约瑟之谜” 的破解—一个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

2. 蔡宝刚,扬州大学,《论知识产权法制对“李约瑟难题”的破解》

3. 仲新亮,《英国专利制度催生工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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