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不应一律拆除

近年来随着棚改以及拆迁在各地的兴起,征地拆迁过程中关于违章建筑认定以及赔偿的纠纷越来越多,行政机关的做法往往不顾违章建筑形成的历史因素等,只要妨碍了征地拆迁进程便一律予以强制拆除,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形象。

一、对于无证房屋,应当综合考虑其建设背景,不应一律以违章建筑处理。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 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无证房屋不应一律拆除

二、对于形成历史较长的无证房屋,不应当予以拆除。

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有些房屋虽然缺乏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但已经建成数十年,均未有相关机关进行查处,说明这些房屋对环境和规划的影响都比较小,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通过罚款并补办相关建设手续的方式对原告作出处罚,却选择了最不经济的暴力强制拆除方式房屋,给百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种做法,不但不能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反而不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无证房屋不应一律拆除

拓夫律师提示,如果您的房子遭遇拆迁,拆迁方又以您的房子没有证,属于违章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请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证房屋不应一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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