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防忽悠系列之一:正确看待重疾险病种数量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讲,重疾险是显性的需求,也是多数寿险代理人展业过程中重点推荐的产品。病种数量则是很多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会重点强调的卖点。作者曾接触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其关注的第一个点竟然也是重疾险所保障的病种数量。

那么,重疾险病种数量是否真的越多越好呢?作者下面将来讲一下这个问题。

一、重疾一般如何定义?

"重疾"顾名思义,就是"重大疾病",指的是那些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且相对不易治愈的疾病,这种疾病往往会在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和其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例如,恶性肿瘤是高发重疾之一,针对恶性肿瘤有五年生存期之说,即肿瘤患者行根治性手术之后如果活过五年,就有希望实现长期生存。那么,在五年生存期内和五年生存期后,患者都可能面临着巨大的开支和收入损失,其家庭其他成员收入也基本会受到影响。

投保防忽悠系列之一:正确看待重疾险病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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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重疾病种差别有多大?

2007年以前,行业对重疾险病种并无统一标准,各家保险公司产品对重疾的定义和理赔条件差异较大,消费者面临选择困难,也是保险行业混乱的一种表现。

因为某大型外资保险公司理赔事件,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宣布推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统一规范了最高发的25种疾病,定义相同、理赔条件相同,甚至合同的书写方式都完全相同。如果命名为重疾险,则必须包含25种重疾中的前6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 终末期肾病。剩下的19种疾病为可选疾病,各家公司可能会做出细微调整。

除了统一定义的这25种高发重大疾病以外,各家保险公司一般在此基础上自行定义其他疾病,包括理赔条件。如,某两家保险公司,一家把某些病种作为少儿高发疾病单独分类,按基本保额20%进行赔付,另外一家则直接将相同病种按照一般重大疾病对待赔付100%基本保额。

三、重疾理赔条件都有啥?

消费者一般认为重疾险确诊即赔,事实并不如此。从大的角度来看,重疾险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会发生赔付,下表以25种高发重疾为例。

1、确诊即赔(3种):恶性肿瘤/严重Ⅲ度烧伤/多个肢体缺失

2、实施约定手术或治疗(6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需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终末期肾病(需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达到约定状态(16种)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后遗症/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阿尔茨海默症/严重脑损失/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双耳失聪/语言能力丧失/瘫痪/深度昏迷

四、25种高发重疾用处有多大?

从保险公司理赔数据来看,在所有重大疾病理赔中,恶性肿瘤(癌症)一种就占了60%以上,也就是说,有六成左右的理赔是因为恶性肿瘤。如果将范围扩大到统一规范的6种重疾,赔付比例高达80%;如果再进一步将范围扩大到统一规范的25种重疾,那么这一比例将高达95%。

投保防忽悠系列之一:正确看待重疾险病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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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统一定义的25种重疾是重疾险最核心的保障,也基本覆盖了我们一生当中可能碰到的绝大部分的重疾风险。尽管各家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竞争优势,往往会在25种重疾基础上增加其他病种,但其他重疾可能发生概率极低,"实用性"大打折扣。如果一款重疾险的重疾病种从50种增加了100种,但价格贵了很多,那么就显然不合理。当然,如果两款产品价格相差无几,保障形态相似,那么重疾数量多的产品,还是会相比重疾数量少的产品更有优势。

(五)如何挑选重疾病种呢?

如果消费者有家族病史,或者是某些疾病的高发人群,那么就可以适当关注相应疾病是否包含在保障范围内,其定义和理赔条件是否宽松。例如,对于有心脏疾病、糖尿病或者恶性肿瘤家族史的人群,需要关注病种中有无全面覆盖相关疾病或者是否可以单独增加保额。

对于小朋友,除了前25种重疾中已经包含了儿童重疾中3种相对高发的重疾: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还需要另外关注3种重疾——川崎病、Ⅰ型糖尿病和重症肌无力。

另外,市场上的很多重疾险包含了轻症或者中症,基本上可以采用相同的挑选原理。但因为行业没有制定针对轻症和中症的统一标准,因此,更需要去仔细考虑高发轻症和中症的覆盖率、理赔条件等,如是否包含原位癌、轻度脑中风、不典型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脑垂体瘤等。

对于一些特定的疾病保障,比如少儿特定疾病、男性重疾、女性重疾等,则要结合价格及自身的保障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

综上,合适的才是最好的。选择保险应从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自身保障需求、产品价格、理赔条件等,而不能只被病种的数量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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