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訴訟期限,簡單的來說就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從被限制人身自由開始,至法院判決的這一段時間。
可結算期限
1、傳喚、拘傳最長24小時,記為1天。
2、逮捕前的拘留時間最長為37天。(刑訴法91條)
3、逮捕後的羈押時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報上級檢察院可延長一個月;對於交、集、流、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二個月;對可能判十年意思航,在五個月內仍舊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總計7個月。(刑訴法156、158、159條)
4、公訴期限一般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延長十五天。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每次期限為一個月,一次退補和二次退補也都可以延長十五天。總計6.5個月。(刑訴法172、175)
5、審理期限。
一審法院一般在二個月內審結,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刑附民案件,以及交集流廣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3+3=6個月)檢察院可以建議補充偵查2次,每次期限為一個月,恢復審理後,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兩次補充偵查時間為6+1+6+1=14個月。總計20個月。(刑訴法208條)
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時間為10天。
二審法院應在二個月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刑附民案件,以及交集流廣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總計4個月。(刑訴法243條)
法院一審二審總計期限為24個月10天。
綜上,理論上可以計算的最長羈押期限。1天+37天+7個月+6個月15天+20個月+4個月10天=37個月63天=39個月3天=3年3月3天。
不確定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期限)
1.逮捕後的羈押時限。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刑訴法第157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照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刑訴法160條)
2.公訴期限
改變管轄,自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刑訴法第172條)
3.審理期限(刑訴法208、243條)
一審、二審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改變管轄,自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還有發回重審的。這個期限和一審可計算期限一致,一般三個月,可延長至六個月。
不計入審理期限
不計入審理期限的很多,簡單舉幾個例子
刑訴法206條,中止審理的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訴法235條,二審期間檢察院的一個月閱卷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還有其他如更換律師的,速裁程序、簡易程序變普通程序之間的期限,申請精神病鑑定的,被告人脫逃的,
現實中我見過的最長在看守所羈押2年,被告人超過20個,光律師就13個,每天早7點到晚7點開庭,中間休息半小時時間,連續開了十幾天。
一般刑事案件在看守所羈押的期限不等,有三四個月,有半年的,有一年的,視案件情況而定。
一般情況,在看守所羈押1天折抵判決後刑期1天。來源:中所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