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課·刑事訴訟監督實務小講堂】延押案件審查辦理要點

【微課·刑事訴訟監督實務小講堂】延押案件審查辦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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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講

【微課·刑事訴訟監督實務小講堂】延押案件審查辦理要點


根據院黨組和政治部的統一安排,從今天開始,第四檢察部將以“刑事訴訟監督實務小講堂”的形式,分四期向大家介紹強制措施檢察和刑事訴訟監督業務部分案件辦理的審查要點,其中包括“延押案件審查要點”、“不捕複核案件審查辦理要點”、“審判程序刑事抗訴的審查重點和方法”以及“不服法判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序梳理”。希望通過我們的微課程能夠使大家更加了解除捕訴之外一些“冷門業務”案件的辦理流程。


今天向大家介紹的是《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審查要點》。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然需要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以下對該類案件簡稱為延押案件。


一、延押案件的分類

從延押案件的辦理機關權限區分,可分為提請批准延押案件和批准延押案件。顧名思義,提請批准延押案件是指對本院批准逮捕的案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期限的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對延押案件只有提請權而無批准權限,分州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對延押案件既有提請權又有批准權限。批准延押案件是指對下級檢察機關提請延押案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


從延押案件的類別區別,可分為第一次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第二次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和第三次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也就是俗稱的一延、二延和三延。一延案件的要求是最低的,只要滿足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條件即可,批准機關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延長期限為一個月,一延案件是司法實踐中適用率最高的延押案件。二延案件是指經過一延後期限屆滿仍然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符合四項條件之一,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是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條件比一延案件要求高很多,必須是重大複雜案件才能夠批准二延,批准機關是省級人民檢察院,延長期限是二個月。三延案件是指經過二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除符合二延條件之外,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批准機關是省級人民檢察院,期限是二個月。


二、延押案件的審查要點


首先,辦理延押案件要克服三個誤區、做到三個堅持。


一是要克服延押案件就是走程序形式化審查的誤區,堅持實質化審查。


很多辦案人員認為延押案件的辦理就是走程序,特別是一延的條件只是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這是我們需要克服的最大的誤區。所有延押案件除前面介紹的條件之外,都有一個共同的必要條件,就是符合逮捕條件。所以,我們辦理延押案件,首要的是審查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條件,通過延押案件辦理也是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的一個重要途徑。對於案情複雜而言,並非只是簡單的主觀認知判斷,而必須進行全面認真分析。所有的案件只要進行認真分析,其案情必然存在複雜之處,查明案件的過程就是歷史再現的過程,用事後取得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然難以求全,證據會湮滅,動機難查證,法律適用有爭議,證據矛盾需排除,這些都會稱為案情複雜。但是延押案件中的案情複雜,要求的是因案情複雜而導致期限屆滿而不能終結,這裡有兩個含義:

第一,案情複雜是指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情複雜,而非其他細枝末節;第二,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因為案情複雜,而非消極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2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二個月內未有效開展偵查工作或者偵查取證工作沒有實質進展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綜上,堅持實質化審查包括兩個要點:一是是否符合逮捕條件,二是是否開展有效偵查工作。


二是要克服程序性審查的誤區,堅持全面實體化審查。


在辦理延押案件時,需要克服的第二個誤區是程序性審查的觀念。有的辦案人員只是對法律文書進行審查,關注執行逮捕時間等,忽略全面化審查,對逮捕後的偵查工作只是進行程序性審查,往往偵查人員只是在捕後進行幾堂訊問而已。在審查延押案件時,不僅僅要審查公安機關的逮捕後開展的偵查活動和取得的證據,還要結合在逮捕時捕訴部門所列明的繼續偵查事項進行審查,判斷是否有效開展針對性偵查活動,進行全面的實體化審查。


三是要克服就案辦案的誤區,堅持辦案與監督並重。


在辦案中監督,監督中辦案是檢察機關所有辦案活動的基本要求,檢察機關的法律定位就是法律監督機關,不能因為是延押案件不是捕訴案件就放棄監督職責,仍然必須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訴訟監督與司法辦案相伴相隨,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其次,辦理延押案件的三個關鍵點。


第一個關鍵點:執行逮捕的時間。此點看似簡單,卻是最容易出現問題之處。審查執行逮捕的具體時間,可以通過審查逮捕證、逮捕決定書回執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情形,如果當時宣佈逮捕決定的偵查人員沒有嚴格執行辦案規定,未及時在逮捕證上進行註明,而辦案人員與宣佈逮捕決定的偵查人員經常出現錯位,會產生逮捕證上只有簽發時間而無執行時間,逮捕決定書回執時間填寫錯誤也會存在,因為這些都是辦案人員的執行逮捕後再填寫的,難免會出現錯誤。而最能客觀執行逮捕時間的只有兩個:一是逮捕證上犯罪嫌疑人簽字和落款時間,二是宣佈逮捕筆錄上的落款時間,即使在宣佈逮捕時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也有筆錄的製作時間和宣佈逮捕的偵查人員的簽字時間。在延押案件辦理時,必須注重對逮捕證和宣捕筆錄的審查。


第二個關鍵點:捕後取證工作的審查。延押案件要求報延的公安機關提供捕後取證的主要證據材料,有的只是報送了提延的文書和報告,報告中列明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很多,但是對於捕後偵查工作的開展卻寥寥無幾,甚至沒有附上任何捕後開展偵查工作所取得的證據材料,還有的捕後偵查並未實質性開展,明顯是以延代偵、消極偵查,這種情況下是不應當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現在公安機關警力緊張,辦案主體在派出所,民警負責的事務非常龐雜,很多偵查人員的意識裡有捕了之後萬事大吉的想法,案件批捕之後還要完成新的案件偵查和其他緊急事項,不願再拿出更多的時間完善補充證據,會產生拖延的思想。這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極為不利的,我們就是要通過嚴格審查延押案件的捕後偵查工作質量和效率,把關延押案件的批准關,倒逼偵查人員提高訴訟效率,為訴訟參與人減少訴累,也為國家節省司法訴訟資源。


第三個關鍵點:報送時間的問題。

延押案件的報送時間十分特殊,既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如果公安機關在捕後一個月便報請批准延押,這就是太早了,還有一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呢,這段時間完全可能完成需要繼續偵查取證的事項,沒有批准延押的必要,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受理延押案件或者即使受理也要作出不批准延押的決定,應當要求偵查人員最大可能地合理利用有效的偵查羈押期限開展偵查活動,不能隨意報延。還有的是隻剩下兩三天的時間才報請批准延押,這就是太晚了,沒有給檢察機關留有必須的案件審查時間,而且案件還要有受理、錄入、審查、出具決定文書等一系列辦案活動的時間,每個延押案件都需要兩道辦案程序,先是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檢察院受理並提請,然後由上級檢察院或者省級檢察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涉及到提請機關和批准機關兩個檢察院,還要有路途時間,因此,我們要求延押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前報送到檢察機關。


以上是辦理延押案件的三個關鍵點,此外還有一些辦案小技巧,比如延押的起止時間怎麼算,最簡單的方法是日期落回當天,比如3月1日執行逮捕,那麼一延的起止時間就是5月2日至6月1日,日期又落回到1日。比如對於犯罪嫌疑人數量特別多的延押案件,特別是動輒上百人的延押案件,作為批准機關應當提前介入到提請階段,做到提請指導工作,提前熟悉案情,提高辦案效率,確保辦案質量,避免未達到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錯誤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造成錯案不能及時糾正。比如共同犯罪的延押案件,雖然批准逮捕決定是同時作出,但執行逮捕日期可能不同,必須逐一核對,萬萬馬虎不得。


延押案件雖然屬於“冷門案件”,但是對於提高訴訟效率、確保案件質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們必須提高對延押案件辦理的重視程度,辦理好每一件延押案件。今天的實務介紹就到這裡,希望能對大家有所裨益,下期我們將帶來不捕複核案件審查辦理要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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