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指定監視居住成為刑訊逼供的樂土,刑事辯護律師應該怎麼辦

別讓指定監視居住成為刑訊逼供的樂土,刑事辯護律師應該怎麼辦

近期經辦的一起職務侵佔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後抓獲犯罪嫌疑人,沒有送到看守所羈押,卻將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強制措施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達到偵查機關的“滿意”後變更為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羈押。

偵查機關為何頻繁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辯護實務經驗,可能會涉及刑訊逼供。

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還沒有等自我介紹完,犯罪嫌疑人就打斷“白律師,我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被刑訊逼供,實在沒有辦法不認。。。”

瞭解完情況,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監視居住期間的同步錄音錄像和非法證據排除。

司法的進步看守所目前監控齊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但指定監視居住的地方往往沒有監控設備或設備不完整,導致某些案件中監視居住的地方成為了刑訊逼供的“理想場所”。

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監視居住”的性質定位成逮捕的替代措施,但在司法實踐中,監視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被擴大濫用,成為偵查機關變相羈押的手段,以規避《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及時送看守所羈押,提訊時必須填寫嚴格的提訊記錄,訊問必須在看守所進行等的監督機制。

在實務中我一般通過以下方式掌握排除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等非法證據:


別讓指定監視居住成為刑訊逼供的樂土,刑事辯護律師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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