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2014年,胡某為自己投保了30萬元人身意外保險,並指定其剛出生的兒子樂樂為受益人。胡某有外債。
時間不長,胡某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險公司經過調查核實後決定賠付30萬元保險金。
消息傳出,胡某之前的債權人上門討債。
胡某的妻子王女士不清楚該不該先還債,找律師諮詢。這筆30萬保險金是否應像胡某的遺產那樣,必須先用還債?
胡某妻子王女士所諮詢的問題,涉及保險金作為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和作為遺產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的區別。
在人身保險中,受益人設立的初衷就是彌補因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他帶來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凡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應屬於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財產,由受益人獨立享有和支配,這和被保險人的遺產是有本質區別的。
《民法通則》和《繼承法》規定,遺產必須先用於繳稅和還債,剩下的部分才能進人繼承程序。
兒子自己的財產當然不能用來替父親還債。
受益人樂樂是由被保險人指定的,並且被保險人對此並未做出變更,因此,樂樂是該保單的合法有效受益人,這筆保險金全部歸樂樂所有,不應用於償債。
由於樂樂尚未成年,該筆保險金應由監護人王女士代為領取和保管。
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有著特殊地位,他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享有領取保險金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
因此,受益人只有明確自己的法定權利義務,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如果本案中胡某未指定受益人的話,情況就大不相同了。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以下3種情況下,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1)沒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並且沒有其他受益人。
如果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那麼這筆保險金應先用於償還胡某的債務,如果還完債務還有剩餘,則由王女士女士和樂樂繼承。
當然,想通過買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有違社會公序良俗,法律肯定是不允許的。
這就是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一字之差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