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額為何不變遺產?

上週《指定多個受益人,其中一受益人在理賠前身故,受益金怎麼分?

》一文解析了案例中受益金分配的計算方法。

核心要點是:當指定多個受益人,某一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身故的,關於該身故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的分配,①如果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投/被保人也沒有重新指定的話,保險金就在現有受益人之間進行分配;②有前一順序受益人的,後一順序受益人不分配;③同一順序受益人,若沒有指定份額,平分;若指定了份額,各受益人按比例分。

多個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額為何不變遺產?

題目分享之後,大家討論最多的兩個問題是:

1. 某一受益人提前身故,該受益人的份額為何不變成他(她)本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2. 某一受益人提前身故,該受益人的份額為何不歸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

關於這兩個問題,解析如下:

第一個問題:受益人的繼承人不能取得受益權。

理由:受益人依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受益權,在被保險人身故後有權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這是受益人本人的期待利益。

投/被保人之所以指定某人是受益人,一定是因為與這個人之間存在特定關係,也就是存在某種身份關係,進而希望他(她)受益。

如果這位受益人提前身故了,其受益份額是不是必然轉化成該受益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來繼承呢?

不能這樣推定,這不符合投/被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意願,也即不符合投/被保人配置保險的目的。

再者,受益人享有的是依據保險合同取得保險金的權利,而不是繼承遺產的權利,保險受益和遺產繼承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因此,已故受益人的份額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多個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額為何不變遺產?

第二個問題:已故受益人的受益份額不能歸入被保險人的遺產。

理由:受益權不是繼承權,受益人享受的是依據保險合同取得保險金的權利,而不是繼承被保險人遺產的權利。因此,如果某一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身故,就這份保險合同而言,該已故受益人失去的是保險受益的權利,而不是繼承遺產的權利。

保險的問題還要回到保險,既然一位受益人身故了,那麼他(她)的受益份額就應當由其他受益人來分配,而不是歸入被保險人遺產。

當然,如果此時被保險人自己明確說明這份受益份額轉為自己的遺產,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通過本文以及前一篇文章的分析,接下來這兩道題目應當比較簡單了。

題目一

金先生以自己為投被保人,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額100萬,指定金太太為第一順序受益人,兩個兒子金甲、金乙為第二順序受益人,受益份額分別是金甲75%、金乙25%。後來金太太因病先於金先生身故。

多個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額為何不變遺產?

若金先生沒有重新指定受益人,合同中也無另外約定,關於這份保險的受益人和受益份額,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金太太的受益份額變回金先生的遺產,由金先生的繼承人依法繼承

B.金太太的受益份額屬於金太太的遺產,由金太太的繼承人依法繼承

C.金太太的受益份額由第二順序受益人金甲和金乙平分,即最終的受益份額是金甲50%、金乙50%

D.金太太的受益份額由第二順序受益人金甲和金乙按比例分,即金甲75%、金乙25%

題目二

金先生以自己為投被保人,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額100萬,指定金太太和兩個兒子金甲、金乙共三人為第一順序受益人,受益份額分別是金太太40%、金甲40%、金乙20%;指定金先生的兩個弟弟金丙、金丁為第二順序受益人,受益份額分別是75%、25%。後來金太太因病先於金先生身故。

多個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額為何不變遺產?

若金先生沒有重新指定受益人,合同中也無另外約定,關於這份保險的受益人和受益份額,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金太太的受益份額變回金先生的遺產,由金先生的繼承人依法繼承

B.金太太的受益份額屬於金太太的遺產,由金太太的繼承人依法繼承

C.金太太的受益份額由第一順序中另外兩個受益人金甲和金乙平分,即最終的受益份額是金甲60%、金乙40%

D.金太太的受益份額由第一順序另外兩個受益人金甲和金乙按比例分,即最終的受益份額是金甲66.67%、金乙33.33%

E.金太太的受益份額由金甲、金乙、金丙、金丁四人均分,最終的受益份額是金甲50%、金乙30%、金丙10%、金丁10%。

經過這幾次答題和解析,相信對於“受益金分配”的問題,大家已經有了更深的掌握了。

那麼,文章最後杜律師留給大家的題目答案是什麼呢?

歡迎留言歡迎━(*`∀´*)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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